广州星佑母婴护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肖群芳、唐永福、陆嘉敏、张莹、李媛媛、罗铭、王美霞与你司劳动争议一案,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你,现公告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肖群芳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8月29日的工资3525.93元;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肖群芳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8月29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763.63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唐永福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8月28日的工资3000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陆嘉敏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8月28日的工资5377.78元;
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莹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8月28日的工资4277.78元;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莹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8月28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1036.36元;
五、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媛媛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8月28日的工资2580.3元;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媛媛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7月29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290.8元;
六、确认申请人罗铭与被申请人在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8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罗铭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8月30日的工资11018.52元;
七、确认申请人王美霞与被申请人在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美霞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0日的工资3948.15元;
八、驳回申请人肖群芳、陆嘉敏、张莹、李媛媛、罗铭、王美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