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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刘国华要求你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一案(穗云劳人仲案〔2025〕6926号)。申请人要求你单位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4月27日开始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1247.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331.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832.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5623.8元、住院护理费2100元、住院伙食费1400元、交通费33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874.6元。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现定于2025年7月16日16时30分在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开庭(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88号白云城投总部大厦D栋6楼),请准时到达指定仲裁庭参加庭审。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可在开庭前到本委领取案件材料(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88号白云城投总部大厦B栋3楼仲裁立案窗口,联系电话:020-32580640)。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