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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刘钰淳,侯洁燕,钱巧婵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穗云劳人仲案〔2024〕6825-6827号)。申请人刘钰淳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8367.58元、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600元。申请人侯洁燕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6500元、加班费298.85元、转正应补发工资578.16元、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000元。申请人钱巧婵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8000元、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8797.65元。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现定于2024年8月9日10时00分在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三仲裁庭开庭(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88号白云城投总部大厦D栋6楼),请准时到达指定仲裁庭参加庭审。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可在开庭前到本委领取案件材料(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88号白云城投总部大厦B栋3楼仲裁立案窗口,联系电话:020-3258064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