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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白云区引进人才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使用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11-23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为广泛听取意见,现将《白云区引进人才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使用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见附件)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从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止。有关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以下3种渠道向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

  一、传真至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传真电话:020-86555044。

  二、写信邮寄至:广州市政通路37号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邮编:510405。

  三、发电子邮件至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电子邮箱:byqrcb@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白云区引进人才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使用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

  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23日

 

  附件

  白云区引进人才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使用办法

  (征求公众意见稿)

  为加强我区引进人才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使用管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追加各区2016年度引进人才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的通知》(穗发改〔2016〕8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成立白云区引进人才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使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引进人才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使用和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由区人社局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为区人社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科工商信局。

  领导小组在区人社局下设办公室,分管业务领导任主任,各成员单位分管业务领导为办公室成员。

  二、遴选原则

  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公开平等,全面考核;重点领域、重点产业人才优先。

  三、基本条件

  申请人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引进单位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新招商引进重点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不少于6个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

  (二)具有大专学历,年龄45周岁以下。

  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职业资格,年龄40周岁以下。

  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中引进人才准入条件,但年龄超出5周岁以内的。

  四、使用范围和指标分配

  (一)经区委、区政府认定,获得“总部企业落户奖”、“总部企业上市奖”、“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或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区库)300万元以上的区总部企业(以下简称“贡献突出总部企业”),使用年度指标占35%。

  (二)经区委、区政府认定,获得“经济贡献突出奖”、“经济贡献优秀奖”企业,重点招商引进企业或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区库)500万元以上的区重点企业(以下简称“贡献突出重点企业”),使用年度指标占60%。

  (三)在白云区机关事业单位从事特殊性、艰苦性、危险性、保密性强的特殊岗位,有明确的岗位需求理由和遴选方案,经区级以上部门(单位)表彰、奖励、认定或有良好行为记录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基层特殊艰苦行业”),使用年度指标占5%。

  上述企业不包括中央、省属企业或在省级及以上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

  五、评分标准

  申请总量控制类人才引进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积分排名办法遴选。根据申请人文化程度、技术能力、个人纳税、社会保险等方面条件,赋予一定分值,对申请人员进行量化评分。

  (一)文化程度。本科(含本科)以上60分;大专40分;中技、中职或高中20分。

  (二)技术能力。中级职称、技师60分;初级职称、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40分;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20分。

  (三)个人纳税。申请当年的前三个纳税年度,在本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净入库税额累计达到2万元以下(含2万元)5分,2万元-3万元10分,3万元-4万元15分,4万元-5万元20分,5万元以上30分。

  (四)社会保险。每满一年计2分。不足一年的,每满1个月计0.2分。

  六、审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企业单位申请,提交申请和自评材料,由企业单位统一收集所属符合条件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向职能部门申报:“贡献突出总部企业”向区发改局申报,“贡献突出重点企业”向区科工商信局申报,“基层特殊艰苦行业”向区人社局申报。同时符合“贡献突出总部企业”和“贡献突出重点企业”条件的总部企业向区发改局申报。

  “基层特殊艰苦行业”剩余指标,由区发改局用于“贡献突出总部企业”申报使用。

  (二)初审。各职能部门组织对企业及其申请人申报和自评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企业及其申请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审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审核,确定拟引进入户名单。

  (四)公示。由区人社局将拟引进入户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五)审批。由区人社局上报区政府审批。

  七、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限届满,根据实际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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