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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管理措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组织实施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组织实施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毕业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相关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政策。统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完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

(五)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六)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监察,统筹和落实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协调落实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劳动纠纷案件。

(七)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职务综合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担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评价和培养的相关工作。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组织实施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区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政策;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管理政策。

(九)组织实施本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组织实施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实施本区表彰奖励工作。

(十二)承担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障工作。

(十三)牵头承担全区编外人员规范管理工作,牵头拟定编外人员规范管理政策,负责全区政府雇员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积分制入户等工作。

(十五)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六)代表区政府指导和督促、检查镇街开展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调整、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