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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云区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9 来源:白云区政府门户网站 字体大小: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有关部门:

    《白云区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157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141028

白云区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白云区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根据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2013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通过发行销售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专项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由市按本区的社会网点销售即开型福利彩票收入和中福在线福利彩票收入的核定比例,划拨到本区专项用于我区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我区申请、评审、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原则

第四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应体现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的宗旨,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优抚对象、社会救济对象等困难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事业。

(二)支持社区服务和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资助社会福利和慈善机构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更新,及其公益服务类项目。

(三)资助灾区和对口扶持的老、少、边、穷地区社会福利事业。

(四)资助社会公众关注、有利于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条  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优先用于配套国家、省、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对本区资助的项目;优先用于区、街镇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优先用于大力筹集彩票公益金的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资助项目。

第六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平衡财政预算;

补充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

对外投资、股票和期货交易等营利性活动;

对外借款,以及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

用于规定的社会福利、社会公益事业之外的用途。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截留福利彩票公益金。

第八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一经审批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变动。对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变更或撤销的项目,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程序报批。

第三章  管理部门

第九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分配和使用实行区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评委会)集体研究、审议的制度。

区评委会主任由分管民政的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区发改局、区建设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区评委会会议由评委会主任或其委托副主任主持。区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评审办)设在区民政局,成员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条  区评委会负责开展本区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申请、评审、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下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立项资助的单位,应当按照以下途径于每年6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

(一)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向区评委会或区民政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项目申报材料。

(一)申请资助工程类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审批表、工程进度表和其他要求报送的相关材料。基建工程还应当提供区级财政部门签章的概算评审文件、申请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财政部门或金融机构签章出具的资信证明。信息化工程还应当提供区级信息化管理部门签章的概算评审文件。

 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申请资助的原因及依据、项目招标内容和其他要求报送的相关材料。

(二)申请资助货物类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有购置货物理由的申请报告、购置货物的明细表、商家或厂家报价单(政府采购供应商一家报价或其它供应商三家比较价)和其他要求报送的相关材料。

(三)申请资助服务类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区级以上(含区级)政策依据、可行性论证报告、招投标情况说明(用户需求)及附件、实施方案、费用清单和其他要求报送的相关材料。

各项目除按规定提供以上申报材料外,还应当在申请报告中说明项目的绩效管理目标,明确项目管理的绩效标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区评审办负责对有关单位提交的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资助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的项目出具初审意见,提交区评委会评审。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区评审办在7个工作日内退回申报材料,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其应当补交的材料。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项目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区评审办在7个工作日内退回申报材料,并一次性书面告知退回理由。

第十四条  区评审办受理各单位申请资助项目后,按规定对项目的资助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助建议。区评委会召集全体委员会议,依照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对资助项目进行审议。

区评审办每年应于8月底前召开评审会议,在召开评审会议前区民政局应向有关部门获取上一年度我区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数额及提供历年结余资金数额,以便控制下年度资金安排总额。

第十五条 区评委会审议结果应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各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对审议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评委会申请项目复议。

区评审办接到项目复议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复核工作,提出复核意见报区评委会审议,将复议结果回复申请单位。

区评委会应将评审结果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将审定项目资金按程序纳入下年度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章  拨款程序

第十六条  年度区级财政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区财政局和区民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区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资助通知书并按财政资金管理程序拨款。

第十七条  因项目申请单位用款资料不全,配套资金未及时到位,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当年不能实施的,不予划拨资金;下年度需继续实施的,须按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计划和程序,及时、足额拨付项目资金。基建项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因紧急事件需立即拨款资助的项目,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报区政府批准后,办理拨款手续。区评审办应当将紧急用款情况及时向区评委会报告。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按计划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并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财务核算,按资助项目单独设置明细账,详细列明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  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建设和购置的公益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国家资产产权登记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凡属政府采购或招标范围的项目,按政府采购或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在资助项目的建筑物、设备或大型活动中,在显著位置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字样。

第二十三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于项目竣工2个月内将资金使用情况、竣工验收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区评审办。属于基建项目的,还应当将竣工决算报区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按区财政部门的批复办理结算及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建账。

第二十四条  已下达用款计划或已拨付的资金应当于下达资助通知当年使用完毕,建设项目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在当年使用或使用完毕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可向区评审办申请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一般性资助项目按零基预算原则,收回区财政,下年度重新申报安排。

已下达用款计划或已拨付的资金逾两年未使用或未使用完毕的,由区财政局收回用款计划;已划拨资金的,由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循原划拨渠道缴回区财政国库。

项目已完成但其受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有结余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循原划拨渠道缴回区财政国库。

第二十五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在每年2月底前向区评审办书面报送上年度资助项目使用情况,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结余情况、项目社会效益评估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为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建立档案,作为永久性资料保存。

第二十七条  区评审办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没有专款专用的收回其资金。项目单位在使用公益金过程中有违反规定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行为的,区民政、财政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助的行为,应当予以立即纠正,追回已拨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停止拨付未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并依法依规追究使用单位及其主要领导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基建、维修等工程停工期超过一年的,未经批准改变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用途的,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不整改的,追回已拨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或没收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形成的资产;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使用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政策法规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依法评估修订,本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本区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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