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进一步规范村社涉企收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云府办〔2018〕4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进一步规范村社涉企收费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改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7日
广州市白云区进一步规范村社涉企收费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村社涉企收费管理,推进基层组织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和《广东省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粤发改价格函〔2017〕3416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村社涉企收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明确要求,构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扎实推进共建共治共享,规范农村基层组织自治,加强社会治理创新,努力营造安全稳定、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区各村社,包括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经济联合社(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公司(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成的公司)、经济合作社(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四类单位。
本指导意见所指村社涉企收费,是指村社利用行政性、垄断性、强制性地位向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单方收取政策外的费用,不包括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设立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收费行为。
三、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承认事实。我区在发展初期,因农村地区自发工业化和城镇化及城乡二元结构等历史原因,部分村社为公共事务及公益事业的需要,在招商引资时对入驻企业收取费用,在规范上述收费时,要尊重历史、承认事实。
(二)制止新费,规范旧费。要坚决制止新增涉企收费目录清单以外的强制性收费项目;要规范旧费,限期对现行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将行政性、垄断性、强制性的单方收费行为转变为以平等协商为基础的民事经济行为,以达到统一规范的目的。
(三)分类处理,逐步减轻。对现行的各项收费进行清理并分类,制定基本保留、分期减免、强制降低、立即取消的处理方案,给企业传达清费减负的明确信号,使其切实感受我区的投资环境在逐步改善。
四、具体措施
(一)严禁新收取政策范围外的费用。
自本指导意见印发实施之日起,各村社对新落户本地的企业,一律不得利用行政性、垄断性、强制性地位,收取治安费、企业管理费、盖章费、证明费等任何政策外费用。
附着在土地、厂房出租之上的经济利益,可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以约定租金的方式协商解决,不得通过合同或协议约定有关政策外费用进行变相收费;属于开展经营活动的,由领取营业执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设立企业(如物业服务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根据合同约定依法进行收费(具体流程见附件1)。
(二)规范已收取的政策范围外的费用。
各村社已收取的政策范围外的费用,自本指导意见印发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并按程序废止或修订相关政策范围外收费的章程、村规民约和收费文件。
确因村社公共事务及公益事业需要继续收取费用的,由原收费村社协商与土地、厂房的出租方、转租方和承租企业签订多方补充协议,以约定租金的名义作为村社的集体收益;属于开展经营活动的,由领取营业执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设立企业(如物业服务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根据合同约定依法进行收费,原收费村社可将从事经营性服务的人员转至与经营主体建立劳动关系,并根据人员转移情况与经营主体协商是否需要调配经营性收费利润及调配标准。
原已通过协议或合同约定政策范围外收费项目的,同时通过多方补充协议废止有关条款。上述租金、经营性收费总标准,由村社按照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根据各村社原收费实际情况确定,各村社可在此基础下浮,不得突破,镇街要加强监督指导(具体流程见附件2)。
(三)规范村社之间内部收益分配表决程序。
对确因村社公共事务及公益事业需要,通过原收费村社协商与土地、厂房的出租方、转租方和承租企业签订关于租金的多方补充协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设立企业依法收取经营性费用的方式,按不高于原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镇街应指导村民委员会、经济联社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民主表决的方式同意该部分租金或经协商的经营性收费利润调配给原收费的村社,同时明确村民委员会或经济联合社与下属经济社、设立企业关于新落户企业缴交的租金或经营性收费利润调配用于村社公共事务及公益事业的标准。
村社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时,应按规定邀请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监事会成员、驻村干部、法律顾问列席,涉及入驻企业权益的表决事项,可邀请入驻企业代表列席。
(四)规范村社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对接受供水、供电等企业委托收取水费、电费等费用,或者接受镇街市政管理所或城市管理和社区服务中心委托收取环境卫生清洁服务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村社(各镇农村地区除外),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收费协议,收取的费用应全额缴交委托单位。
收取水电费以不营利为原则,可按实际发生的用量金额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分表用户分摊合理损耗,但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收取总费用以村社总表实际发生费用为限,分摊费用在水电价格外另外收取,不得以提高水电价格标准的方式向用户捆绑收取,并按收费周期及时公布分摊情况;环境卫生清洁服务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市、区涉企收费目录清单中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规范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经费来源。
各镇农村地区(包括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筹集,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采取村民委员会筹措方式筹集的,应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集体决议的方式决定经费筹集范围、筹集对象、筹集标准和经费用途等重大事项,其中筹集标准可参考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标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应按规定报镇政府备案。
(六)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设立企业的经营行为。
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设立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规范价格行为,有关商品和服务价格,除依法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经营单位要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村社不得将原利用行政性、垄断性、强制性地位单方收取政策外的费用项目转嫁至其设立企业进行收费。
(七)规范村社合同审查。
镇街审核村社开展出租、发包、投资、转让、建设等经营活动的合同时,必须将涉企收费问题纳入审查范围,对违反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利用行政性、垄断性、强制性地位,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治安费、企业管理费、盖章费、证明费等政策外费用的行为予以纠正,并不得通过审查。
(八)规范村社章程、村规民约审查。
镇街对提交备案的村社章程、村规民约开展专项清理,将涉企收费问题纳入清理审查范围,责令村社按程序修改违反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章程和村规民约。对未按规定提交备案的村社章程、村规民约,责令村社进行备案并对涉企收费内容进行审查。
(九)规范村社经费用途。
村社以租金或经营性收费形式调配收取的费用,纳入村社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可用于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卫生、计生、环境整治、消防演练、安全生产、劳资关系管理等公共事务,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土地治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村庄整治等公益事业。
(十)规范村社财务公开。
村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财产清查、收益分配、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等制度。村社按本指导意见规范后收取的费用收支情况,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监事会审核后,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社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查询和监督。
(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逐步减免收费。
加强财政对村社组织运行经费的保障,对村社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政府部门委托村社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村社要对以租金或经营性收费形式调配收取的费用进行清理并分类,制定基本保留、分期减免、强制降低、立即取消的处理计划,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五、监督检查
(一)各镇街要加强村社涉企收费的指导、监督力度,对理顺后的收费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引导村社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督促落实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制止村社违反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利用行政性、垄断性、强制性地位收取政策外费用,监督纠正村社利用规范涉企收费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要切实抓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检查,从制度和源头上严格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确保各级收费执收主体不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年限、随意变动执收主体和改变资金管理方式,严防涉企收费负担转嫁、反弹。
(三)区民政局要加强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指导其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村社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违规提高收费标准、巧立名目收费、利用行政职能和垄断地位强制收费等问题要及时进行反映,对违反村民委员会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区农林局要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加强对村社涉企收费管理与经费使用的监督指导,对违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四)违反本指导意见规定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的,或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财产的,将依据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组织管理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规范村社对新落户企业收费流程图
2.规范村社已收取的政策范围外的费用流程图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