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府办〔2020〕1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6日
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保障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各环节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建立高效、协同、有序的一体化建设管理模式,提高财政资金投资效益,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使用区(镇)财政资金或上级部门划拨的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维护和服务的项目。凡涉及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交换与分发,或涉及系统集成的项目,都属于信息化项目范畴(详见附录)。
区(镇)财政资金,是指区、镇两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分建设开发类项目、运行维护类项目、租赁服务类项目及数据治理类项目等四类(详见附录)。
(一)建设开发类项目,是指新建(含升级改造)的信息基础设施、信息应用系统等项目。
(二)运行维护类项目,是指为保障信息基础设施和软件系统整体稳定运行提供可靠服务的项目,包括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网络安全评估服务等。
(三)租赁服务类项目,是指按需租赁政务网、政务云等信息基础设施,或信息应用系统开发服务、专业设施租赁服务、系统业务运营服务等项目。
(四)数据治理类项目,是指为加强数据资产管理和应用,利用咨询服务和数据管理工具进行制定和映射数据标准及处理数据、建立数据资产台账,从而提高数据质量、加强数据安全管控、提升数据应用水平的项目。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管理相关单位职责:
(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是信息化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区信息化规划、项目审核、监督管理和效能评估等工作;负责统筹各信息化项目具体资金安排、指导协调全区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全区信息化项目资金的年度总额度安排,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区审计局负责对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处理。
(四)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商信局参与信息化项目关键节点的审核工作。
(五)信息化项目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立项方案编制、实施、验收和效能自评等工作。
第五条 建立信息化项目联席会审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审)。联席会审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审计局及区科工商信局等单位组成,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变更和验收等关键节点的审核工作。联席会审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组织,根据信息化项目实际情况召开。
第六条 区财政局于每年12月确定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资金总额度后,按程序列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年度部门预算,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根据项目年度资金计划确定具体项目资金安排。
第七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遵循“统筹规划、顶层设计;问题导向、惠民惠企;集约节约、共享协同;防控风险、安全可信”的建设原则,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八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广州市“数字政府”“智慧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白云区政府信息化总体规划、“智慧白云”建设规划。
(二)充分利用全区政府信息化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信息应用系统资源提供的服务,采用集约化建设模式。
(三)政务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充分共享、充分开放和综合利用。
(四)信息安全应与信息化系统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测评、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五)对相关产业发展或本区域信息化建设具有带动作用,具有较强的实用性,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梳理本部门业务职能、业务主线及对应信息应用系统资产,将已有信息应用系统整合为若干个主系统,围绕主系统开展信息化建设,并形成数据资源目录。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立项包括方案编制、项目申报、方案审核、立项批复及存档备案等环节。申报单位应以统筹整合优化为原则,结合年度项目立项工作要求开展本单位的信息化项目立项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制定信息化项目立项方案后,应于每年9月至12月之间按照年度项目立项工作要求开展信息化项目申报工作。
(一)建设开发类项目、运行维护类项目、租赁服务类项目和数据治理类项目应分开立项,并分别按照相关编写规范的要求进行项目立项方案编写。
(二)申报单位为业务主管部门下属单位的,其立项申请应当先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由其主管部门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申报。
(三)申报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聘请第三方咨询设计服务单位开展信息化项目立项方案咨询和设计服务,相关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额。
第十二条 突发性、紧急性的信息化项目,由申报单位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出立项申请,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组织联席会审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同意后,可予以立项。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出现下列情况的,原则上不予立项:
(一)不符合第八条要求的项目。
(二)连续两次未通过专家评审的同一信息化项目。
第十四条 立项方案审核分初审、专家评审、造价评审及联席会审等环节。
(一)初审。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组织,主要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立项方案的规范性、内容的完整性以及项目的必要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二)专家评审。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组织,于申报项目当年12月底前完成,主要对项目的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及投资合理性进行评审。
(三)造价评审。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对申报金额大于50万元(含)的项目的投资合理性及预算明细进行评估。申报金额小于50万元(不含)的项目,无需进行造价评审。
(四)联席会审。由联席会审单位综合专家评审意见、造价评审意见(如有)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结合区财政实际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五)申报单位须根据审核意见对项目立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报送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存档备案。
(六)专家评审、造价评审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组织,相关费用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承担。
第十五条 通过联席会审的项目,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将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予以批复。批复予以立项的项目,批复结果当年有效,立项方案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存档备案,逾期未实施则不再安排预算。批复不予立项的项目可按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核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已备案的项目立项方案和区财政局的预算批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组织信息化项目采购工作。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在开展政府采购时须提供《采购需求自查表》,并报送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原则上采购需求内容须与项目立项方案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按要求编制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明确数据资源的共享开放,及数据资产的管理使用规范。签订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按要求将合同文本进行备案,并抄送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规定组织信息化项目建设。
(一)为项目建设提供设计咨询、测评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建设服务;为项目建设提供测评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监理服务。
(二)合同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开发类和数据治理类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实行监理,监理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额。项目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对信息化项目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三)申报单位承担信息化项目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承建单位承担技术安全责任和用户隐私保护责任,参与项目设计、建设、监理、测评等相关工作从业人员需实名登记,并与申报单位签订相关安全保密协议。
(四)申报单位应按照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加强信息应用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措施,确保信息应用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五)申报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管,包括进度计划、阶段成果和服务质量,并应当每季度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定期通报全区信息化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或取消,应保证项目建设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不变,确需变更或取消的,申报单位可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申请项目变更。项目变更后,项目投资金额不得超过立项批复金额。
项目投资金额,是指项目建设过程实际所需支出的费用金额;立项批复金额,是指区政府予以批复的项目建设费用金额。
第二十二条 项目需变更或取消需求的,应书面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审核并备案。需求变更应在该项目开始采购前完成。具体如下:
(一)项目需取消部分内容且无其他变更内容的,申报单位应对项目立项方案进行修改,核减对应项目投资金额,并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审核备案。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不再专门复函。
(二)项目变更内容涉及金额不超过项目立项批复金额10%(不含)的,申报单位应编制变更说明,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审核并备案。
(三)项目变更内容涉及金额超过项目立项批复金额10%(含)的,申报单位应重新编制项目立项方案,并按项目立项审核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 因政策变动或目标无法完全实现等原因需要终止项目的,申报单位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批准,经区政府批复同意后,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终止手续。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复意见收回剩余资金,已形成资产根据《白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分验收自检、验收申请、前置审核及验收审核等环节,上一个环节未通过的,不得进入后续环节。
第二十五条 验收自检。申报单位应于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后,对照项目立项方案、采购文件、合同、变更批复等相关文件进行验收自检,验收自检合格后出具验收自检报告。验收自检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数据共享和接口开放任务的项目,按要求已实现与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共享交换。
(二)建设开发类、租赁服务类及数据治理类项目须完成第三方验收测评。
第二十六条 验收申请。由申报单位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二十七条 前置审核。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组织前置审核,主要对项目验收自检报告、验收文档、数据安全及共享执行情况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验收审核。项目通过前置审核后,按以下程序组织验收审核:
(一)项目由申报单位组织专家验收,并将验收意见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合同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专家验收会议由申报单位会同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共同组织,所需相关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二)项目验收不通过的,申报单位应当在60天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申报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完成项目验收满一年后,申报单位须委托第三方评估单位开展项目效能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合同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委托第三方评估单位开展项目效能评估工作,相关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额。
第三十条 效能评估的主要内容根据项目类型制定,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运行效率、信息安全、应用成效、共享开放等方面。
第三十一条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定期公布效能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作为后续该申报单位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及该项目拨付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信息应用系统应当按规定接入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根据要求共享数据资源;信息应用系统已投入运行但未实现数据共享的部门,须实施相应的共享改造。对不按规定接入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不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的、存在提供无效数据资源目录的,或未充分保障数据安全的,不予拨付后续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
第三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定期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要求,切实保障信息应用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三十四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有专门规定的信息化项目的立项与验收工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用期1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广州市白云区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云府办〔2018〕39号)同时废止。
一、纳入信息化项目范畴的项目类别
二、不纳入信息化项目范畴的项目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