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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云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8 来源:区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云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18〕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市直驻区各单位:

《白云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国资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

白云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授权广州市白云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包括所属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和托管企业)。

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区国资局根据区政府授权,按照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对有关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保障出资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承担区属国有企业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管理和控制的子企业;或虽不承担区属国有企业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但其生产经营行为对区属国有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子企业。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区属国有企业核定,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区国资局审批。若重要子企业名单发生变化,由区属国有企业重新核定,并报区国资局审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章程制定和修改,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主营业务,企业改制,企业重组(含合并、分立),企业上市、解散、破产、清算,企业投资,企业融资,担保,国有产权(股权)转让,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与关联方交易,增减注册资本,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制定,对外捐赠、赞助、重要人事任免等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

审批事项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区国资局审批或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的事项。

审批事项须经区国资局审核批准并书面回复后方可实施。

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对区属国有企业上报的备案事项,区国资局有权进行复核和要求纠正。

第六条企业章程或区国资局授权经营文件对本办法中的重大事项作出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区属国有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区国资局审批;区属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前,须报区国资局审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制订。

第八条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制定或参与制定子企业章程,重要子企业章程须报区国资局审批。

第九条区属国有企业修改章程,参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执行或由区国资局决定修改章程。

第三章  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主营业务

第十条区属国有企业应当编制发展战略与规划。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将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报区国资局审批后组织实施;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十一条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前将本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在上年度的实施情况和本年度的实施计划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十二条区属国有企业需要对其发展战略与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区国资局审批后进行调整;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对发展战略与规划的调整,自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十三条区属国有企业应当确定本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并报区国资局审批。

区属国有企业需要变更主营业务范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的,应当报区国资局审批。

重要子企业主营业务确定和变更应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四章  企业改制重组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中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采取合并、分立等方式组建新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或者企业集团。

第十五条区属国有企业进行改制,须经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子企业的改制,应当由区属国有企业在决定前报区国资局审批。

企业改制时涉及股份制改造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同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区属国有企业进行重组,由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重要子企业重组,应当由区属国有企业在决定前报区国资局审批;其他子企业的重组,应当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十七条区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股份制企业上市的,须经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区属国有企业及子企业中的独资、控股企业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由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区属国有企业上报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破产(解散、清算)的申请;

(二)企业破产预案或解散、清算方案;

(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职工安置方案;

(五)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六)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九条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企业投融资、产权管理、增减注册资本、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等审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与所报改制重组事项一并上报区国资局。

第五章  企业投资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用货币、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参与投资的行为,主要类别包括:

(一)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等;

(二)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子公司,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投资、股权置换等投资;

(三)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业投资、期货投资、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

(四)境外投资;

(五)非主业投资。

第二十一条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制定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区国资局审批,同时报送上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企业投资行为区分不同产业和规模分类、分级进行审批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主业范围内进行的投资,按下列标准进行审批:

(一)金融类企业。

单项投资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20%或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须报区国资局审批;单项投资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30%或者投资额在1.5亿元以上的,须经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二)其他类型企业。

1.净资产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单项投资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20%或者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须报区国资局审批;单项投资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40%或者投资额在4000万元以上的,须经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2.净资产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单项投资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15%或者投资额在4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须报区国资局审批;单项投资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30%或者投资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须经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3.净资产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单项投资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10%或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须报区国资局审批;单项投资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20%或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须经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上述项目投资额是指参与投资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投资额之和。

第二十四条企业的下列投资项目,不论投资额度多少,均由区国资局审批或由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一)境外投资项目;

(二)非主业投资项目;

(三)金融投资项目;

(四)设立单纯的投资性平台公司;

(五)上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进行的投资项目;

(六)区国资局认为有必要由区国资局审批或由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二十五条对区国资局审核或审批权限以外的投资项目,区属国有企业应在董事会决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区属国有企业上报审批或备案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包含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说明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合资、合作投资的,合资、合作者资信证明和合资、合作协议(草稿)或意向性文件;

(三)相关实物作价评估及确认文件;

(四)相关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文件;

(五)投资资金的来源说明和企业近3年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六)投资项目有关许可文件;

(七)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八)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出资设立子企业,还须提供子企业章程;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并报区国资局审批:

(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子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四)须报区国资局的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二十八条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区属国有企业应在投资项目完成后的1至3年内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评价报告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三十条企业投资项目涉及重组改制、产权管理、增减注册资本、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等审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与所报投资项目一并上报区国资局。

第六章  企业融资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

(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

(二)债券类融资;

(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三十二条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制定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区国资局审批,同时报送上年度融资计划完成情况。

第三十三条企业融资行为区分不同产业和规模分类、分级进行审批和备案。

第三十四条企业融资按下列标准进行审批:

(一)金融类企业。

单笔融资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20%或者在1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须报区国资局审批;单笔融资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30%或者在1.5亿元以上的,须经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二)其他类型企业。

1.净资产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单笔融资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20%或者在2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须报区国资局审批;单笔融资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40%或者在4000万元以上的,须经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2.净资产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单笔融资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15%或者在4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须报区国资局审批;单笔融资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30%或者在8000万元以上的,须经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3.净资产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单笔融资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10%或者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须报区国资局审批;单笔融资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20%或者在1亿元以上的,须经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三十五条企业的下列融资项目,不论融资额度多少,均由区国资局审批或由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一)境外融资项目;

(二)上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进行的融资项目;

(三)区国资局认为有必要由区国资局审批或由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的其他融资项目。

第三十六条对区国资局审核或审批权限以外的融资项目,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在董事会决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国资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区属国有企业上报的融资项目,应当附送完备资料,主要包括:

(一)融资项目审批申请;

(二)董事会同意融资的书面决议;

(三)融资项目说明书,包括融资事由、融资形式、还款计划、还款资金来源、融资风险评价等;

(四)融通资金所投资本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文件;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期的企业审计报告;

(六)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其他须要上报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企业融资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七章  担保事项

第三十九条企业担保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对内担保是指区属国有企业与子企业(包括企业境内或境外设立的独资、控股子企业)或子企业相互之间的担保。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与其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之间的担保。

第四十条企业对内担保,应报区国资局备案;下列情形的对内担保,须报区国资局审批:

(一)企业累计的担保总额已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之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对同一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总额累计超过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

(四)区属国有企业超过出资比例为子企业提供担保的。

(五)金融类企业单笔担保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20%或单笔担保额在1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

(六)其他类型企业。

1.净资产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单笔担保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20%或者在2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

2.净资产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单笔担保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15%或者在4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

3.净资产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单笔担保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10%或者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第四十一条企业下列情形的对内担保以及所有对外担保,须经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一)金融类企业单笔担保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30%或单笔担保额在1.5亿元以上的。

(二)其他类型企业。

1.净资产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单笔担保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40%或者在4000万元以上的。

2.净资产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单笔担保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30%或者在8000万元以上的。

3.净资产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单笔担保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20%或者在1亿元以上的。

第四十二条对区国资局审核或审批权限以外的担保项目,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区属国有企业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决定的担保项目,应当在决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国资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区属国有企业报送有关担保的事项,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担保事项审批申请;

(二)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三)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

(四)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出具的财务分析报告,主要包括担保事项说明、与被担保方关系、被担保方资信状况、双方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事项财务风险评估及风险防范措施等;

(五)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包括被担保企业的股权结构、主体资格、担保事项合法性、担保事项法律风险评估及风险防范措施等;

(六)其他须要上报的材料。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建立担保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对担保事项实施动态管理。

第八章  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区属国有企业转让国有产权(股权)由区国资局审批。其中,因产权(股权)转让致使国家对企业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须经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重要子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须由区属国有企业报区国资局审批;其它子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须由区属国有企业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四十八条区属国有企业报送有关产权(股权)转让的审批事项,应向区国资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产权(股权)概况、转让的理由、转让收入的处置;

(二)转让产权(股权)的评估确认文件;

(三)转让产权(股权)涉及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近期会计报告;

(四)转让产权(股权)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意见;

(五)转让产权(股权)涉及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

(六)受让方的有关资料、文件;

(七)设立监事会的企业应提交监事会意见;

(八)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九条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股权)转让事项,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股权)转让价格应以经区国资局审批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第五十条企业产权(股权)转让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进行。

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程序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执行。

第九章  企业资产处置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资产处置,包括企业动产和不动产的有偿转让、置换、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

第五十二条企业处置不动产须经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五十三条企业处置动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审批和备案:

(一)企业一次性处置账面价值200万元以下的,报区国资局备案;

(二)企业一次性处置账面价值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内的资产,须经区国资局审批;

(三)企业一次性处置账面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资产,须经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五十四条审批资产处置应报送下列文件:

(一)处置资产概况、处置理由;

(二)处置资产的评估确认文件;

(三)处置资产涉及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近期会计报告;

(四)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五十五条企业资产处置,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区国资局审批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合理确定处置资产的价格。资产处置应当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交易,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资产处置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进行。

第五十六条区属国有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处置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十章  其他重大事项管理

第五十七条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的认定、核销。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实物和非实物财产损失,包括: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以及往来款项、短期和长期投资等。

不良资产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资产评估中清查出的各项尚未最终形成事实损失的实物性、债权性及股权性资产。

企业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的认定、核销,须经区国资局审批。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三)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四)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五十八条企业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区属国有企业及重要子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产权(资产)的,须报区国资局审批,其它子企业无偿划转国有产权(资产)的,须报区国资局备案;区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须经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审批无偿划转应报送以下文件:

(一)无偿划转的申请文件;

(二)董事会有关无偿划转的决议;

(三)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四)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同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七)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八)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九)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其他有关文件。

第五十九条与关联方交易。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进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国资监管机构审批的,按照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六十条资产评估。企业对有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区政府审批的企业经济行为的评估,须经区国资局审批;区国资局审批的企业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应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六十一条增减注册资本。区属国有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区国资局审批,其中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权的,须经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子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报区国资局备案,其中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权的,须经区国资局审批。

第六十二条对外捐赠、赞助。企业对外捐赠、赞助应由董事会等企业决策机构决定;单笔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及全年总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捐赠、赞助须经区国资局审批。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

第六十三条以下事项须经区国资局审批:

(一)区属国有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工资分配方案;

(二)区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三)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

第六十四条以下事项须报区国资局备案:

(一)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通过的决议;

(二)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

(三)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报告;

(四)企业重大法律(经济)纠纷,发生涉及国有产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稳定的事项;

(六)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

(七)企业发生超过资产总额1%以上的经营性亏损;

(八)企业发生30万元以上的重大财产损失事项;

(九)区属国有企业中层及子企业负责人等重要岗位人事任免;

(十)企业年度进人或招工计划及方案;

(十一)区属国有企业每月财务快报和季度、半年、年度财务报告;

(十二)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和国有产权代表年度述职报告;

(十三)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对区国资局回复事项所作出的最终决定及其执行进展情况;

(十四)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报告;

(十五)区属国有企业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十五条企业有关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产权登记、清产核资、物业出租、物业合作开发、财务管理、资产统计、综合评价、企业福利制度以及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管理和稳定的事项,须报区国资局审批或备案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报区政府、区国资局审批或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章  重大事项管理的程序

第六十七条企业是各类重大事项活动的主体,董事会对本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负责。

企业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健全企业党组织议事决策机制,“三重一大”事项需由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进行决策。

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作为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主体,要按照企业章程规定和议事规则履行决策程序,决策时其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决策会议要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完整记载各位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和表决的情况。

企业中董事会等决策机构进行决策时,监事会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区属国有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区国资局审批后实施;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重大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表决前报区国资局审批后由股东(大)会决定。区属国有企业所属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应在该子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表决前,由区属国有企业报区国资局审批。

区属国有企业上报备案的重大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国资局。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上报有关部门、机构审批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区属国有企业向区国资局上报重大事项前可以预先就拟报事项的审批程序、须上报的文件材料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向区国资局有关业务科室咨询沟通,有关业务科室应当予以解答。

第七十条企业上报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当逐级上报,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区国资局。

第七十一条区属国有企业所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程序一事一报,综合性重大事项涉及多个具体事项的,应与主报事项一并上报区国资局。

涉及审批的事项要以“请示”件的形式上报;涉及备案的事项要以“报告”件的形式上报。

第七十二条区属国有企业上报重大事项应当附带相关文件材料。本办法有相关规定的,按照规定附带相关文件材料;本办法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所报事项有关规定附带相关文件材料。

区属国有企业上报文件材料应当齐备。上报材料不齐备的,有关科室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补齐相关文件材料;5个工作日内未告知的,视为材料齐备;告知企业补齐文件材料应当一次性告知。

第七十三条区国资局对区属国有企业报送审批的重大事项要一事一批。

区国资局成立由分管局领导、派驻企业监事会、专职外部董事以及企业管理科、资产管理科、广州市白云区国有企业运营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组成的区国资局监管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小组,对区属国有企业上报审核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对须经区国资局审批的重大事项,由相关职能科室草拟意见,提交区国资局监管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小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并报局主要领导审定。

对须经区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由相关职能科室草拟意见,提交区国资局监管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小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由区国资局办公会议审定并报区政府审批。

区国资局对区属国有企业报送审批的重大事项以国资局文件的形式予以回复。

第七十四条区国资局对区属国有企业报送的重大事项依据以下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我区的产业政策;

(二)是否符合全区国资布局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划;

(三)是否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

(四)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是否进行了可行性研究等。

第七十五条区国资局对区属国有企业报送审批的重大事项,自企业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确有需要延期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期。

区国资局根据需要委托咨询评估、进行专家论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和报区政府审批所需时间不计在内。

第十二章  重大事项管理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区国资局定期对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奖惩和任用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外部董事、外部监事的重要依据。企业监事会应加强对企业执行企业章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区属国有企业对本办法中所列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应当按要求及时向区国资局报告,保证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未按规定向区国资局报告的,对区属国有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因瞒报、缓报、错报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十八条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党委(党组)等决策机构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区国资局对区属国有企业上报的审批事项出具审核意见,对审核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区国资局工作人员要按照本办法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办理区属国有企业上报的各类重大事项。对办事拖沓,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条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股东代表、董事须在有关重大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讨论决定前,按规定程序向区国资局报告,并按区国资局的指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发表意见,依法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董事会后,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相关重大事项的决议情况及时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八十一条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内部有关重大事项的管理制度并报区国资局备案。

企业应当将本办法以及涉及重大事项管理的其他制度文件,在企业章程中作为决策依据加以明确,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第八十二条区政府原已授权各部门、单位监管的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区供销合作联社下属集体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由区供销合作联社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报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镇街所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由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八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有关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遵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金融类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遵照其执行。

第八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过程中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2016年11月3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云府办〔2016〕89号文件中的《白云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白云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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