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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等4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9-06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库内(生产领域)、线下销售者处(流通领域)或电商领域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生产时间应为2023年7月1日后的产品,抽取6顶,其中3顶作为检验样品,3顶作为备用样品。

  在销售店铺抽样,每批次抽2组样品,1组用于检验,1组用于备用检验样品。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商标、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检验样品应向生产企业或商家购样,并带回承检机构。备用样品经生产企业或销售店铺同意后先行无偿提供,封样后留存在生产企业或销售店铺。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表1 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结构-佩戴装置

GB 811-2022

GB 811-2022

2

视野

3

护目镜

冲击强度

4

可见光透过率

5

耐磨性

6

表面凸起结构的剪切力

7

表面摩擦力

8

固定装置稳定性

9

佩戴装置强度

10

吸收碰撞能量

11

耐穿透

12

标志、标识

注: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注: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生产日期为2023-07-01后)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二、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个,其中2个作为检验样品,1个作为备用样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和表2。

  表1检验项目(注:样品标称在2023年7月1日前生产)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GB 4706.1-2005

GB 4706.18-2014

GB 4706.1-2005

GB 4706.18-2014

2

输入功率和电流

3

发热

4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5

变压器和相关电路的过载保护

6

机械强度

7

内部布线

8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9

连续骚扰电压

GB 4343.1-2018

(或GB 4343.1-2009)

GB 4343.1-2018

(或GB 4343.1-2009)

10

骚扰功率、辐射骚扰

(或骚扰功率)

11

谐波电流

GB 17625.1-2012

GB 17625.1-2012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表2 检验项目(注:样品标称在2023年7月1日(含)以后生产)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外壳冲击

GB 42296-2022

GB 42296-2022

2

结构

3

内部布线

4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

5

电气强度

6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7

防触电保护

8

充电参数

9

电源软线及输出线

10

接地措施

11

输出接口安全性

12

耐热及耐火阻燃(耐热、灼热丝、针焰)

13

端子骚扰电压

14

骚扰功率

15

谐波电流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18-201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池充电器的特殊要求》

  GB 4343.1-2009《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第1部分:发射》

  GB 4343.1-2018《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第1部分:发射》

  GB 17625.1-2012《电磁兼容 限值 第1部分:谐波电流发射限值 (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三、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电动自行车用锂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抽样方法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库内(生产领域)、线下销售者处(流通领域)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应满足抽样数量要求。电动自行车用锂电池每批次产品的抽样数量共3个,其中2个为检验样品,1个为备用样品。

  现场抽样的,检验样品由抽样人员带回承检机构,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企业或带回承检机构。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对于执行企业产品标准的产品,受检单位或生产单位还应在抽样时提供有效的企业产品标准。

  2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表1  电动自行车用锂电池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I2(A)放电

GB/T 36972-2018第5.2.1条

GB/T 36972-2018

第6.2.1条

2

低温放电

GB/T 36972-2018第5.2.3条

GB/T 36972-2018

第6.2.3条

3

短路保护

GB/T 36972-2018第5.4.4条

GB/T 36972-2018

第6.4.4条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备注:制造商未声明充放电方法,采用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充放电。若电芯正极材料为磷酸铁锂,则电池组充电限制电压为n×3.65 V,放电终止电压为n×2.5 V;电芯正极材料为其他材料类型的电池组,则充电限制电压为n×4.2 V,放电终止电压为n×2.75V(n为电池组内单体电池或单体电池并联块的串联级数)。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

  3.1依据标准

  GB/T 36972-2018《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四、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家用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家用燃气热水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在生产企业抽样,每批次抽4台样品,其中2台作为检验样品,另2台作为备用样品。检验样品带回承检机构,备用样品封样后留存在生产企业。同一企业抽取样品不得超过2批次。

  在流通环节抽样每批次抽2台样品,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另1台作为备用样品,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封存后带回承检机构。同一销售商抽取样品不得超过3批次。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表1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强制性

非强制性

重要项

较重要项

次要项

1

燃气系统气密性

GB 6932-2015中6.1

2

火焰稳定性

GB 6932-2015中6.1

3

无风状态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

GB 6932-2015中6.1

4

熄火保护装置

GB 6932-2015中6.1、5.2.3.1.1、

5

烟道堵塞安全装置

GB 6932-2015中6.1、5.2.3.4.1

6

风压过大安全装置

GB 6932-2015中6.1、5.2.3.4.1

7

防干烧安全装置

GB 6932-2015中6.1、5.2.3.2.1

8

防止不完全燃烧安全装置

GB 6932-2015中6.1、5.2.3.3.1

9

接地措施

GB 6932-2015中附录C.14

10

电气强度

GB 6932-2015中附录C.9.3

11

热负荷准确度

GB 6932-2015中6.1

12

热负荷限制

GB 6932-2015中6.1

  注1: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较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注2: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注3:检验项目针对标准中强制性条文要求。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6932-2015《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取的样本所检项目未检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如相应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指标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说明;

  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当被检样品标签标识中执行标准信息和产品类别信息不明或有误,影响检测和判定时,可根据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结合产品特点等信息判断和选择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相关说明;

  按照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

  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

  (二)家用燃气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在生产企业抽样,每批次抽4台样品,其中2台作为检验样品,另2台作为备用样品。检验样品带回承检机构,备用样品封样后留存在生产企业。同一企业抽取样品不得超过2批次。

  在流通环节抽样每批次抽2台样品,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另1台作为备用样品,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封存后带回承检机构。同一销售商抽取样品不得超过3批次。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表1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强制性

非强制性

重要项

较重要项

次要项

1

气密性

GB 16410-2007中5.2.1/GB 16410-2020中6.6

2

热负荷偏差

GB 16410-2007中5.2.2 a)c) /GB 16410-2020中6.7

3

离焰

GB 16410-2007中5.2.3

/GB 16410-2020中6.8.2表17之2

4

熄火

GB 16410-2007中5.2.3/ GB 16410-2020中6.8.2表17之3

5

回火

GB 16410-2007中5.2.3/GB 16410-2020中6.8.2表17之4

6

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

GB 16410-2007中5.2.3 /GB 16410-2020中6.8.2表17之7

7

温升(操作时手必需接触部位)

GB 16410-2007中5.2.4/GB 16410-2020中6.9表19之1

8

耐热冲击

GB 16410-2007中5.2.5 c)/ GB 16410-2020中6.10

9

耐重力冲击

GB 16410-2007中5.2.6 b)/ GB 16410-2020中6.11

10

熄火保护装置

GB 16410-2007中5.2.7.1 b)、5.3.1.12/

GB 16410-2020中6.12表21之1

11

进气管结构尺寸

GB 16410-2007中5.3.1.10 d) f)/ GB 16410-2020中5.3.1.8

  注1: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较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注2: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注3:检验项目针对标准中强制性条文要求。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

  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取的样本所检项目未检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如相应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指标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说明;

  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当被检样品标签标识中执行标准信息和产品类别信息不明或有误,影响检测和判定时,可根据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结合产品特点等信息判断和选择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相关说明;

  按照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

  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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