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8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3〕437 号),涉及我区广州市鸣发果业有限公司经营的“沙糖橘”(购进日期:2023年11月25日),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抽检机构抽检的广州市鸣发果业有限公司经营的“沙糖橘”(购进日期:2023年11月25日),其中联苯菊酯项目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查明:广州市鸣发果业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不罚〔2024〕50号)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