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抽检信息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10-22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30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4〕427号),涉及我区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首杨迷你小菠萝”(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4年8月6日),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抽检机构抽检的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首杨迷你小菠萝”(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4年8月6日),其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经查,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首杨迷你小菠萝”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一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穗云市监不罚处字〔2024〕182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1日

相关信息

浏览次数:-
分享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