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周:
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广州骏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等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联络员信息》、《财物负责人信息》、《承诺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广州骏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等材料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并于2017年4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变更登记,经广东龙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龙城司法鉴定所[2022]文鉴字第310号)证实,你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广州骏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浮动会决议》股东签名处、《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受让方签名、盖章处“张*宏”签名字迹与张*宏签名不是同一人笔迹,因此,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你公司提交用于公司变更登记的《广州骏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为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登记注册档案资料、对张*宏询问调查的笔录、居民身份证、米龙村委会证明、广东龙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并确认。
综上情况,你公司设立登记提交了虚假材料,你公司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设立登记时公司存续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拟撤销2017年4月10日核准你公司的变更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1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源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林安物流园大源市场所)
联系人:张正午、高崇雷,联系电话:02032583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