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广州自然之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告违法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于2023年7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917号),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当事人通过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广州自然之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T1NA6X
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七星岗工业路6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刘金三
2021年11月10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广告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1月20日注册并使用“自然之友星火燎原”微信公众号(微信号gh-d93508362a4f)发布广告宣传信息。当事人在“自然之友星火燎原”微信公众号(微信号gh-d93508362a4f)发布推文有以下内容:
(1)2021年2月25日发布的推文《追踪报道(五):郭恋总监解密雾化疗养的神奇功效》中有“其后,郭恋总监揭示了金弘健雾化疗养的神奇功效:金弘健雾化疗养将人工熊胆粉、制附子、金钗石斛等十几味生态中草药,通过雾化渗透的科学原理,转变成人类极易吸收的纳米级状态,具有抗癌、抗氧化、排毒、杀菌、提升免疫力、溶解血栓、稀释血液的作用”等内容,宣传其经营的“金弘健雾化疗养”项目,该推文至2022年8月1日推文阅读量为276次。
(2)2021年7月26日发布的推文《本周用户反馈(2021.7.18-7.25)》中有“大叔中风后遗症,偏袒,半身不遂,肌肉萎缩,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多所大医院专家教授都没有任何办法 经过琻弘健纳米雾化呼吸疗养法,3天大小便不同了,15天便能丢掉拐杖走几步路”、“琻弘健雾化3天小便不同15天能扔掉拐杖走几步”、、“琻弘健雾化7次体重减10斤”、“琻弘健雾化6次体重减10斤”、“金弘健雾化2次脑血管萎缩能正常走路”、“琻弘健雾化一个月中风患者行动方便很多”、“琻弘健雾化10次停经一年又来月经了”、“雾化10次,停经1年又来月经了”等内容,宣传其经营的“金弘健雾化疗养”项目,该推文至2022年8月1日阅读量为301次。
(3)2022年2月10日发布的推文《没有大吃大喝,春节是不完美的,大吃大喝后没有合气糖,脾胃是不完美的》中有“源自中华经典古方,提取山奈、青橘皮、打算等天然汉方精华研制而成,针对脾胃虚寒、肠胃怠慢、气滞堵塞、消化不良、厌食挑食、不开胃等。祛除皮胃肠道浊气腐气胀气,增加脾胃活力,有助消化、营养吸收、脾胃运化、吃喝更开胃。成人小儿均适用”等内容,宣传其经营的“合气糖压片糖果”项目,该推文至2022年8月1日阅读量为245次。
上述推文发布在当事人自营的微信公众号内,因此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经查,上述推文宣传的“琻(金)弘健本草粉代用茶”、“合气糖压片糖果”均为普通食品。当事人自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起,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电话通知、公告通知等方式要求当事人配合调查,当事人一直没有前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调查和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法确定发布上述推文期间当事人相关项目的经营情况。现有证据证实当事人发布的上述推文内容属于夸大或虚构其经营项目的性能、功能,误导欺骗消费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注册登记材料;
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据提取单);
3、微信公众号截图;
4、公证书(2022)粤广南粤第14622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16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23年6月16日公告到期),依法告知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所指的虚假广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
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三、罚款人民币441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7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三大队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12号六楼)
联系人:邢博雅、梁永泉 电话:86383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