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市啊旺实业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8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刘*飞举报反映其身份证信息被冒用注册登记为广州市啊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9月18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财务负责人信息》、《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承诺书》、《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公司章程》等材料申请注册登记,并于2015年9月23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登记注册。经广东天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天鉴【2021】文鉴字第87号)证实,上述《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刘*飞”签名不是出自刘*飞笔迹。另经现场核查并由石井街道办出具证明,该辖区内无“广州市白云区马岗福源大街102号2楼201房 ”地址。综上,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是虚假材料,刘*飞不具有广州市啊旺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身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刘*飞的身份证明,询问笔录,当事人2015年9月18日申请注册登记的档案材料,《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天鉴【2021】文鉴字第87号),石井街道办出具的地址证明、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证明。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情况,当事人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当事人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0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石井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潭路238号)
联系人:彭陆林、钟海迪 电话:86421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