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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4〕89号

发布时间:2024-03-13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广州市可鸣广告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虚假注册案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广州市可鸣广告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公司章程》等资料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并于2019年4月3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公司设立登记。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永平街道工作人员前往你公司注册登记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道永泰南三街17号一楼B107房(自主申报)”现场检查,经核实,该登记场所不存在,你公司未在其登记住所经营。通过“数字白云基础应用平台”查询,也未搜索到“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道永泰南三街17号”的相关信息。永平街道办事处社区建设办公室出具书面证明,证实该地址实际不存在。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你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为虚假材料。

  经深圳市公安局福强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谢*曾经丢失身份证并补办(有效期:2018.08.14-2038.08.14),你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中谢*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2010.12.22-2030.12.22)为其失效的身份证明材料,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谢*不具有你公司监事和股东的身份。

  综上情况,你公司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拟定撤销你公司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5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平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1302号)                                                 

  联系人: 陈贵波、杨波   联系电话:020-3152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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