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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穗云市监公告〔2024〕490号

发布时间:2024-12-04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郭*波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于2024年11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听告〔2024〕519号),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听告〔2024〕519号)向当事人通过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郭*波

  性别:男

  年龄:34

  身份证号码:510322XXXXXXXX2531

  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4年04月02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广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移送的郭*波涉嫌非法经营案案卷,经广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侦查查明,2017年01月起,你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向广东国仁药业有限公司及同案人卢*杰、同案人张*纯、颜*伟(均另案处理)等人非法购进药品,继而转销给刘*林等人牟利,经统计,2017年01月至2021年08月,非法销售药品数额合计达人民币1413191.88元。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你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决定对你不起诉,并于2022年08月31日作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云检刑不诉〔2022〕590号)。

  广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于2024年01月04日作出《广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关于移交郭*波涉嫌非法经营案及涉案物品的函》,将该案移交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2024年04月22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为由对你予以立案调查。

  依据《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云检刑不诉〔2022〕590号)及《关于《广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关于协助提供相关信息的函》的回函》显示,经广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侦查查明,你于2017年01月02日至2021年08月14日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违法购进药品共计1413191.88元。

  你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2017年01月02日至2021年08月14日向广东国仁药业有限公司违法购进药品金额345494.00元,广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未提供详细的交易记录。

  你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2017年01月07日至2021年03月04日向张*纯违法购进药品金额241580.38元,其中,2017年01月07日至2019年11月30日,即2019年12月01日(不含当日)前向张*纯违法购进药品金额202850.50元,2019年12月01日至2021年03月04日,即2019年12月01日(含当日)后向张*纯违法购进药品金额38729.88元。

  你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2018年05月05日至2021年08月12日向卢*杰违法购进药品金额192565.50元,其中,2018年05月05日至2019年11月30日,即2019年12月01日(不含当日)前向卢*杰违法购进药品金额44416.80元,2019年12月01日至2021年08月12日,即2019年12月01日(含当日)后向卢*杰违法购进药品金额148148.70元。

  你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2019年04月15日至2021年03月17日向颜*伟违法购进药品金额633552.00元。其中,2019年04月15日至2019年11月30日,即2019年12月01日(不含当日)前向颜*伟违法购进药品金额253139.00元,2019年12月01日至2021年03月17日,即2019年12月01日(含当日)后向颜*伟违法购进药品金额380413.00元。

  依据《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云检刑不诉〔2022〕590号)及《关于《广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关于协助提供相关信息的函》的回函》显示,经广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侦查查明,你于2017年04月08日至2021年08月15日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销售药品给刘*林金额410000.00元。其中,2017年04月08日至2019年11月30日,即2019年12月01日(不含当日)前向刘*林违法销售药品金额208795.00元,2019年12月01日至2021年08月15日,即2019年12月01日(含当日)后向刘*林违法销售药品金额201205.00元。

  你于2017年01月02日至2019年11月30日,即2019年12月01日(不含当日)前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违法所得为208795.00元,货值金额为845900.30元,于2019年12月01日至2021年08月15日,即2019年12月01日(含当日)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违法所得为201205.00元,货值金额为567291.5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关于移交郭*波涉嫌非法经营案及涉案物品的函》、《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云检刑不诉〔2022〕590号);电话记录(2024.07.05、2024.07.11)、《公告》(穗云市监公告〔2024〕344号);3.《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穗云市监五队询字〔2024〕030、031号)、《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穗云市监五队限通字〔2024〕002、003号);4.《关于《广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关于协助提供相关信息的函》的回函》;5.《广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关于移交郭*波涉嫌非法经营案及涉案物品的函》所附案卷。

  鉴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云检刑不诉〔2022〕590号)对你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认定意见,同时,考虑到未发现涉案药品造成消费者不良反应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拟对你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过多次修订,并于2019年12月01日起施行,而你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从2017年01月02日持续至2021年08月15日,横跨新旧药品管理法,且对于你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根据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你的违法行为分时段定性,拟对你2017年01月02日至2019年12月01日(不含当日)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对你2019年12月01日(含当日)至2021年08月15日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你于2017年01月02日至2019年11月30日,即2019年12月01日(不含当日)前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经综合考量,拟对你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你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的违法所得208795.00元;

  二、对你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处以84590.03元(货值金额845900.30元的0.1倍计)罚款;

  上述罚没款共计293385.03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

  你于2019年12月01日至2021年08月15日,即2019年12月01日(含当日)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五“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经综合考量,拟对你作出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关闭药品经营业务;

  二、没收你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的违法所得201205.00元;

  三、对你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处以56729.16元(货值金额567291.58元的0.1倍计)罚款;

  上述罚没款共计257934.16元。

  综上,拟对你作出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关闭药品经营业务;

  二、没收你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的违法所得410000.00元;

  三、对你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处以141319.19元罚款;

  上述罚没款共计551319.1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3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五大队(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启德路27号4号楼405室)

  联系人:高科、谢科            电话:020-8646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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