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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穗云市监公告〔2024〕491号)

发布时间:2024-12-10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广州琴星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于2024年11月19日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穗云市监撤字〔2024〕243号)。因当事人下落不明,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向当事人通过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广州琴星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5X12Y;

  法定代表人:杨琴;

  成立日期:2018年10月22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水边街131号铺自编C3;

  经营范围:批发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址:http:www.gsxt.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7月15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王*举报,反映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登记为广州琴星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及监事,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2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广州琴星贸易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广州琴星贸易有限公司章程》、《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并于2018年10月22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公司登记注册。经河南威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豫威盾司鉴〔2024〕文鉴字第75号)证实,当事人提交的《广州琴星贸易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中“股东盖章、签名”处的“王*”签名并非王*本人书写字迹。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2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广州琴星贸易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是虚假材料,王*不具有广州琴星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监事身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并未在其登记住所实地经营;

  2、询问笔录、河南威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豫威盾司鉴〔2024〕文鉴字第75号),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开业)登记;

  3、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档案材料。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18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24年11月17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综上情况,当事人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0月22日将王*登记为股东、监事的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7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棠景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棠景南街23号)

  联系人:薛嫣青、贾迪        电话:86078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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