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送达公告、许可信息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穗云市监公告〔2024〕489号

发布时间:2024-12-12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冯*文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一案,已调查终结并拟对其作出资格禁入。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2226号)向当事人通过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冯俊文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安平********

  身份证号码: 440111********2531

  联系电话:137********

  职务: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尼尔生活农庄经营者

  经查明,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24日作出的穗云市监处罚〔2024〕13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一、没收23.45kg羊肉;二、没收违法所得1716元;三、罚款120000元;四、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401110712475)。(罚没合计121716元)),并于2024年7月29日注销了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尼尔生活农庄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食品生产经营禁入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听告〔2024〕459号),依法告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食品生产经营禁入决定的事实、理由 、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决定对冯*文作出以下禁入决定:冯*文自《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1360号)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钟落潭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钟升东路3号)

  联系人:李泽艺、谢龙辉        电话:020-87443599

相关信息

浏览次数:-
分享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