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艳(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雪艳(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有关调查情况,拟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1月15日将肖*梅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联络员、财务负责人的事项,为充分保障你公司的有关权利,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雪艳(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雪艳(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章程》、《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等资料申请设立登记,并于2017年11月15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注册登记。
经肖*梅反映其身份证曾于2017年丢失并补领(有效期限2017.06.05-2037.06.05),你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中肖*梅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限2009.06.16-2019.06.16)为失效身份证明材料。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你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为虚假材料,肖*梅不具有雪艳(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联络员、财务负责人身份。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注册登记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肖*梅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说明资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截图、邮政快递(邮件号:1087643217525)的邮寄记录截图、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综合系统查询截图等证据证实。
综上情况,你公司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拟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1月15日将肖*梅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联络员、财务负责人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力。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曾茹刚、王勇军 联系电话:020-31235407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