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余韵商贸有限公司:
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注册登记案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单位)于2016年6月16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广州余韵商贸有限公司章程》、《临时经营场地使用证明》等资料申请公司设立登记。于2016年6月2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公司登记注册。
根据盛*玲反映其身份证曾于2013年7月30日遗失并于2013年7月30日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补办身份证(有效期:2016.09.12-2026.09.12),你(单位)于2016年6月16日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盛*玲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2005.08.23-2025.08.23)为失效的身份证明材料。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你(单位)于2016年6月16日申请设立登记时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为虚假材料。盛*玲不具有广州余韵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监事身份。
综上情况,你(单位)已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拟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6月20日将盛*玲登记为股东、监事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1日
联系人: 苏逸豪、吕鹏 联系电话:020-86421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