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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云市监公告〔2024〕504号

发布时间:2025-01-09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捷之尚化妆品原料经营部涉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296号《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撤听字〔2024〕296号)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捷之尚化妆品原料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56403725B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舒晴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世盛工业品展览中心C区3座304号铺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化妆品原料、包装材料。【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专项审批的,未获得审批前不得经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3年1月5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舒*身份证复印件》、《计生证复印件》、《租赁合同》等资料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并于2013年1月1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登记注册。

  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舒*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限为2006.05.04-2026.05.04)为其失效的身份证明材料。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舒*身份证复印件》为虚假材料。舒*不具有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捷之尚化妆品原料经营部的经营者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撤销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的核准当事人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6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白云湖市场监督管理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10号)

  联系人:周国文、李乾超        电话:020-31238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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