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上邦戴斯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于2024年12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2500号),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当事人通过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上邦戴斯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KDPF6W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腾社区西乡大道230号满京华艺峦大厦4座301-B009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王一杰
经查明,纤密研健康产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将10800瓶纤密研保健食品以每瓶4.6元抵押并转让给当事人,当事人于2023年1月30日开始篡改“大豆异黄酮维E软胶囊”(规格:30g,生产批号:A0321064E,生产日期:2021年06月24日,保质期至:2023年06月23日)、“金奥力牌维生素C片”(规格:36g,批号:A0121071FA,生产日期:2021年7月14日,保质期至:2023年7月13日)、“金奥力牌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规格:60g,批号:A0521061FR,生产日期:2021年06月08日,保质期至:2023年06月07日)、“美林康牌钙镁片”(规格:60g,批号:B1521062FR,生产日期:2021年07月14日,保质期至:2023年07月13日)、“欧臣牌褪黑素胶囊”(规格:18g)及“欧臣牌鱼油软胶囊”(规格:60g,生产批号:A2521071E,生产日期:2021年08月03日,保质期至:2023年08月02日)6款产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并于2023年1月30日至2023年6月(上述批次产品保质期前)在拼多多店铺纤蜜研保健食品官方旗舰店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于2023年6月1日搬迁至广州市白云区清湖村菜田北街2号A栋一楼部分厂房,继续在拼多多店铺纤蜜研保健食品官方旗舰店销售上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保健食品。
2024年3月25日,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当事人经营的拼多多网店近六个月(2023年9月28日-2024年3月25日)的订单记录(销售时间均已超过保质期限),可查询有16单销售记录,产品ID号码对应产品“欧臣牌褪黑素胶囊”和“欧臣牌鱼油软胶囊”,其中测试记录2单,5单记录被客户取消交易,已发货退款记录5单,未发货退款记录1单,实际成交记录3单,实际收款金额为1189.03元。上述8单(含已发货退款)所销售的保健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限,总销售额为1468.56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5日对现场发现的涉嫌篡改生产日期的“大豆异黄酮维E软胶囊”81瓶、“金奥力牌维生素C片”200瓶、“金奥力牌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672瓶、“美林康牌钙镁片”70瓶、“欧臣牌褪黑素胶囊”100瓶及“欧臣牌鱼油软胶囊”672瓶依法予以扣押。
根据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提供的拼多多店铺纤蜜研保健食品官方旗舰店的商品交易记录及举报人购买的订单编号显示,“欧臣牌褪黑素胶囊”产品及“欧臣牌鱼油软胶囊”产品的销售单价均为23.182元,但无法核实具体销售数量,也无法核算其余4款保健食品的销售价格。故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欧臣牌褪黑素胶囊”及“欧臣牌鱼油软胶囊”货值金额按销售价格23.182元/瓶来计算,“大豆异黄酮维E软胶囊”、“金奥力牌维生素C片”、“金奥力牌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美林康牌钙镁片”货值金额均以购进价4.6元/瓶来计算,货值金额共计22602.304元。因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已无法查清,故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
2.当事人《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3.拼多多网店销售记录,证明涉案产品的销售情况;
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穗云市监协函〔2024〕138号)处理情况的复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关于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深市监宝函〔2024〕316号)、《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威经市监复函〔2024〕食001号)、《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增加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25日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穗云市监均禾责改字〔2024〕03251号),责令当事人办理住所备案登记。
当事人销售预包装食品但未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登记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25日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穗云市监均禾责改字〔2024〕03252号),责令当事人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登记。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8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听告〔2024〕454号)(公告期自2024年11月8日至2024年12月8日),依法告知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提出听证的权利。现公告期限已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情节严重情形。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从轻情节。
综上,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经过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从轻级别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大豆异黄酮维E软胶囊”81瓶、“金奥力牌维生素C片”200瓶、“金奥力牌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672瓶、“美林康牌钙镁片”70瓶、“欧臣牌褪黑素胶囊”100瓶及“欧臣牌鱼油软胶囊”672瓶;
二、罚款226023.04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行政复议中心,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9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均禾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平沙富力城小区丽城路B11-B12首层)
联系人:黄洁莹、黄海波 电话:020-86215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