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陈*其
类型:自然人
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
身份证号码:5103**********25**
根据《广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关于移交“2.17”非法经营案及涉案物品的函》,2024年4月30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陈*其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7年2月26日起,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个人的身份分别向广东国仁药业有限公司、颜某、张某、卢某采购药品,并以亲自送货的方式将药品销售给有需求的客户。至2022年2月23日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贵贤街三巷2号之一401房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止,根据广州市公安局调取当事人个人微信的转帐记录金额及当事人个人签名供认:当事人向广东国仁药业有限公司的转帐金额为购买药品的货款,共计296668元,当事人向颜某、张某、卢某的转帐金额有部分为购买药品的货款,有部分为其它用途。由于在调查期间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致电通知当事人及通过公告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前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调查,当事人均未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配合调查,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法查实当事人销售药品的销售价格,违法所得、销售去向及向颜某、张某、卢某微信转帐金额中有哪一部分为采购药品的货款。因此根据现有的证据,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向广东国仁药业有限公司购买药品的货款为货值和违法所得,经计算,当事人于2019年11月30日(含当日)前销售药品金额合计为291241元,2019年11月30日(不含当日)后销售药品金额合计为5427元。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药品的货值金额共为296668元,违法所得为2966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广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关于移交“2.17”非法经营案及涉案物品的函》、《讯问笔录》共8次、当事人向广东国仁药业有限公司、颜某、张某、卢某的微信转账记录及签名供认购买药品的违法事实和违法所得额等证据证明。
考虑到当事人销售的药品是从合法药品批发企业购入且未发现涉案药品造成消费者不良反应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况,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时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2024年11月15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道体育场路2号海宇超市)向当事人邮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查询物流信息显示为他人代签。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8日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30日(含当日)前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版)第十四条第一款“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版)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91241元;
二、处以罚款29124.1元(291241*0.1=29124.1)。
当事人2019年11月30日(不含当日)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版)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版)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关闭药品经营业务;
二、没收违法所得5427元;
三、处以罚款542.7元(5427*0.1=542.7)。
综上,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关闭药品经营业务;
二、没收违法所得296668元;
三、处以罚款29666.8。
(罚没款合计326334.8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