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助力建材有限公司:
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虚假注册案一案,已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广州助力建材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广州助力建材有限公司章程》、《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等资料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并于2018年9月1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公司登记注册。
经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三乡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梁*泉曾经丢失身份证并补办(有效期:2018.8.10-2038.8.10)。当事人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中梁*泉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2015.10.30-2035.10.35)为其失效的身份证明材料,上述材料为虚假材料。梁*泉不具有广州助力建材有限公司股东、监事的身份。
综上情况,你公司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拟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9月18日将梁*泉登记为股东、监事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7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平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1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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