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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云市监公告〔2025〕50号

发布时间:2025-03-13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广州艳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于2025年2月6日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穗云市监撤字〔2025〕第32号)。因当事人下落不明,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向当事人通过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广州艳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T7UW50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云城东路168号1011房(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李*

  成立日期:2018-04-13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酒店管理;餐饮管理;工商咨询服务;贸易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教育咨询服务;文化艺术咨询服务;体育运动咨询服务;公共关系服务;策划创意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市场调研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软件服务;工商登记代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彩灯、花灯展出;包装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文具用品批发;电气设备批发;通讯设备及配套设备批发;通讯终端设备批发;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仪器仪表批发;办公设备批发;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产品批发;环保设备批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批发;技术进出口;

  当事人于2018年4月13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广州艳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等资料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并于2018年4月13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登记注册。经李*反映其曾于2009年丢失身份证,并于2009年3月30日补领身份证(有效期2009.03.30—2029.03.30),当事人提交登记材料中李*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08.05.22-2028.05.22)为其失效的身份证明材料。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是虚假材料,李*不具有广州艳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监经理、联络员、财务负责人身份。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于2018年4月13日委托郑*办理广州艳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属于虚假材料。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档案资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等。

  2025年1月16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邮寄向当事人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内容,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当事人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4月13日将李*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联络员、财务负责人的事项。

  如不服本答复的处理意见,可在接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6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景泰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云苑直街11号)

  联系人:蒋华刚、邹湘文      电话:020-86394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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