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金表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8月14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刘*表举报反映其身份证信息被冒用注册登记为广州金表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监事,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6月8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广州金表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无偿使用证明》、《临时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等资料申请公司注册登记,并于2016年6月14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登记注册。经市民刘*表反映,其身份证(有效期2007.06.14-2027.06.14)曾于2015年12月17日遗失,并补办身份证(有效期:2015.12.21-2035.12.21)。上述资料《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中刘*表的身份证为其失效身份证明。另经石井街道办出具证明,该辖区内无“石槎路牛路1号”地址。综上,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董事、监事、经纪信息》、《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是虚假材料,刘*表不具有广州金表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监事身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股东及监事刘*表的身份证明,询问笔录,当事人2016年6月8日申请注册登记的档案材料,报警回执、身份证遗失登报证明,石井街道办出具的地址证明等证据材料证明。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情况,当事人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当事人的设立登记。
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0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石井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潭路238号)
联系人:彭陆林、钟海迪 电话:86421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