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雪艳(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LK7A0L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道机场路1438号尚明大厦1819房自编A01室(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肖*梅
成立日期:2017年11月15日
经营范围:建材、装饰材料批发;钢材批发;玻璃钢材料批发;玻璃钢制品批发;电气设备批发;金属制品批发;电线、电缆批发;电工器材的批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五金零售;金属装饰材料零售;装饰用塑料、化纤、石膏、布料零售;电工器材零售;开关、插座、接线板、电线电缆、绝缘材料零售;钢材零售;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2024年8月19日,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市民肖*梅举报反映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登记为雪艳(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联络员、财务负责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1月15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雪艳(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雪艳(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章程》、《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等资料申请设立登记,并于2017年11月15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注册登记。
经肖*梅反映其身份证曾于2017年丢失并补领(有效期限2017.06.05-2037.06.05),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中肖*梅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限2009.06.16-2019.06.16)为失效身份证明材料。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为虚假材料,肖*梅不具有雪艳(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联络员、财务负责人身份。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注册登记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肖*梅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说明资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截图、邮政快递(邮件号:1087643217525)的邮寄记录截图、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综合系统查询截图等证据证实。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1月15日将肖*梅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联络员、财务负责人的事项。
如对本撤销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