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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穗云市监公告〔2025〕68号)

发布时间:2025-04-02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广州尚文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于2025年2月18日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穗云市监撤字〔2024〕303号)。因当事人下落不明,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向当事人通过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广州尚文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N2YR50;

  法定代表人:简文文;

  成立日期:2019年03月21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道心谊路51号204室(自主申报);

  经营范围: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贸易代理;包装材料的销售;消防设备、器材的批发;电工金具的销售;防雷设备的销售;电工器材的批发;电线、电缆批发;货架批发;销售标识牌、指示牌;家具批发;箱、包批发;眼镜批发;钟表批发;彩灯、花灯销售;陶瓷、玻璃器皿批发;卫生盥洗设备及用具批发;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净水滤芯销售;帽批发;鞋批发;头饰批发;服装辅料批发;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贸易咨询服务。

  2024年10月21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简*文举报,反映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登记为广州尚文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和执行董事兼经理,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3月21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广州尚文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承诺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广州尚文贸易有限公司章程》《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等资料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并于2019年3月21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登记注册。经简*文反映,其身份证曾丢失,并于2018年7月13日补领了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8.07.13-2038.07.13),由中江县公安局万福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当事人于2019年3月21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用于公司设立登记的简*文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限为2015.12.03-2025.12.03)为其失效身份证明材料。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是虚假材料,简*文不具有广州尚文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络员身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并未在其登记住所实地经营;

  2、询问笔录、中江县公安局万福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举报人简*文身份证遗失补领情况;

  3、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档案材料。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16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25年2月15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综上情况,当事人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21日将简*文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络员的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0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棠景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棠景南街23号)

  联系人:薛嫣青、谭汉尧        电话:86078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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