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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穗云市监撤字〔2025〕77号)

发布时间:2025-04-08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当事人:广州索辽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UH721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00号1至5号商业楼广州市白云区汇创广场1号商业楼自编二楼A219单元(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沈*博

  成立日期:2016年7月18日

  经营范围: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服装批发;鞋批发;帽批发;箱、包批发;皮革及皮革制品批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服装零售;鞋零售;箱、包零售;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灯具、装饰物品批发;日用家电设备零售;木制、塑料、皮革日用品零售;厨房用具及日用杂品零售;

  2024年9月25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市民沈*博举报反映其身份证信息被冒用注册登记为广州索辽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联络员、财务负责人等,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3月9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承诺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广州索辽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决议书)》、《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广州索辽贸易有限公司章程(公司设执行董事)》等资料申请变更登记,并于2018年3月13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变更登记注册。经沈*博反映其身份证曾丢失并于2012年1月补领(有效期限:2012.01.10-2022.01.10),当事人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中沈*博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限2010.02.11-2020.02.11)为失效身份证明材料。另经张*伟反映其身份证曾丢失并于2017年3月补领(有效期限:2017.03.15-2037.03.15),当事人变更登记时提交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中张*伟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限2013.07.01-2023.07.01)为失效身份证明材料。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申请变更登记时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为虚假材料,沈*博不具有广州索辽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联络员、财务负责人身份,张*伟不具有广州索辽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监事身份。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变更登记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沈*博的身份证复印件、《撤诉冒名登记申请书》、随县公安局万和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张*伟的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截图、邮政快递(邮件号:1278216665203、1278216666603、1278216667003)的邮寄记录截图、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综合系统查询截图等证据证实。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当事人的变更登记。

  如对本撤销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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