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广州丽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29号《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文号:穗云市监撤听字〔2025〕第29号)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广州丽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UHR15Q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朝阳华阳路13号204室
法定代表人:张丽莹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18年5月10日
注册资本:150万元
经营范围: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5月9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联络员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广州丽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章程》等资料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并于2018年5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登记注册。经张*莹反映其身份证曾遗失并补领身份证(有效期:2018.04.19-2028.04.19),上述登记材料《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联络员信息》中张*莹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2017.08.22-2027.08.22)为其失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于2018年5月10日申请公司设立时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联络员信息》为虚假材料。张*莹不具有广州丽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联络员身份。
综上情况,当事人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拟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5月10日将张*莹登记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联络员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2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石门所(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石沙路288号2号楼3楼)
联系人:巫少鹏、霍永前 电话:020-3648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