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广州市蔚蓝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撤听字〔2025〕37号)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广州市蔚蓝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QYQD71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黄石西路128号9幢2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刘玲玲
经营范围: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址:http://www.gsxt.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2020年08月14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28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联络员信息》、《广州其亮服饰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广州市蔚蓝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等资料申请变更登记,将股东由吴*亮、陈*渊变更为刘*玲、王*祥;法定代表人由吴*亮变更为王*祥;名称由广州其亮服饰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市蔚蓝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监事由陈*渊变更为刘*玲等,并于2022年7月29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变更登记注册。
当事人于2022年9月2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广州市蔚蓝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广州市蔚蓝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等资料申请变更登记,将股东由刘*玲、王*祥变更为王*祥、陈*均;监事由刘*玲变更为陈*均等,并于2022年9月2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变更登记注册。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9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联络员信息》、《广州市蔚蓝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广州市蔚蓝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一人设执行董事)》等资料申请变更登记,将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由王*祥变更为刘*玲;股东由陈*均、王*祥变更为刘*玲;联络员由王*祥变更为刘*玲;执行董事兼经理由王*祥变更为刘*玲等,并于2022年12月9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变更登记注册。
根据刘*玲反映其对被登记为广州市蔚蓝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监事等事项均不知情,且其曾于2016年遗失身份证,并于2017年1月9日补领身份证(有效期限2017.01.09-2027.01.09),当事人于2022年7月28日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2022年12月9日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信息》及《联络员信息》中刘*玲身份证(有效期限2014.08.05-2024.08.05)为失效的身份证明材料,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联络员信息》为虚假材料。
经广东开元文书司法鉴定所(广东开元鉴[2024]文鉴字第114号)证实,落款日期为2022年7月26日的《广州其亮服饰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中“新增股东签署”处“刘*玲”签名和《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中“受让方”处“刘*玲”签名以及落款日期为2022年12月9日的《广州市蔚蓝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中“新增股东签署”处“刘*玲”签名和《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中“受让方”处处“刘*玲”签名与刘*玲样本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于2022年7月26日申请变更登记时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广州其亮服饰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和《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以及2022年12月9日申请变更登记时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广州市蔚蓝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和《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为虚假材料。
综上,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刘*玲不具有广州市蔚蓝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执行董事兼经理、联络员的身份。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9日发出《询问通知书》,并于2024年12月9日发布《公告》,要求广州市蔚蓝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吴*亮、原法定代表人王*祥、原股东陈*均、原股东陈*渊前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调查处理,上述4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前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1日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的情况在全国企业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至2025年1月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刘*玲身份证复印件;
二、对刘*玲的询问笔录;
三、当事人公司登记档案材料;
四、新乐市公安局市区派出所开具的《证明》一份;
五、《广东开元文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开元鉴[2024]文鉴字第114号)一份。
综上情况,当事人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拟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29日将刘*玲登记为股东、监事的事项以及于2022年12月9日核准的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市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汇侨中路花韵街12号)
联系人:吕碧赟 电话:020-36774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