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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穗云市监公告〔2025〕44号)

发布时间:2025-04-11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广州金澜坊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穗云市监撤字〔2025〕41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广州金澜坊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8383143M

  法定代表人:高*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黄石东路猪木岭广州市红星制锁厂内第五栋4楼401

  成立日期:2010年7月20日    

  经营范围:批发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3年1月16日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提交《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任免职证明书》《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会决议》《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广州金澜坊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信息》《章程修正案》等资料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并于2013年1月18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核准取得变更登记。

  经查证,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另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华闽司鉴[2024]文鉴字第52号),证实当事人2013年1月16日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供的《股东会决议》《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中落款处“王*兴”签字并非本人所签。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的《股东会决议》《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为虚假材料。王*兴不具有广州金澜坊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和监事身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华闽司鉴[2024]文鉴字第52号)、当事人注册登记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并确认。

  综上情况,当事人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于2013年1月18日将王*兴登记为股东和监事的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6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黄石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88号白云汇广场后座黄石街政务服务中心316室)

  联系人:朱文颖、彭春苹       电话:020-8638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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