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馨冉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涉嫌从事违反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并于 2025年4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5〕531号),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当事人通过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广州馨冉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L134M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增槎路296号704
法定代表人:邱丽娜
经营范围:文化艺术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址:http//www.gsxt.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12月3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2022年年度报告的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7月17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刊登《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补报年报通告(企业)》,责令未报送2022年年度报告的企业须于规定期限内报送。但当事人仍未按责令的期限补报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4年5月27日才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报2022年年度报告。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当事人已公示年度报告的页面截图、《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补报年报通告(企业)》截图等证据证实并确认。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27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4〕204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至2025年3月29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不具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22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1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松洲市场监督管理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407号2楼)
联系人:王亿伟、童斌 电话:020-81788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