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捷之尚化妆品原料经营部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于2025年2月21日已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83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穗云市监撤字〔2025〕83号)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捷之尚化妆品原料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56403725B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舒晴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世盛工业品展览中心C区3座304号铺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化妆品原料、包装材料。【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专项审批的,未获得审批前不得经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3年1月5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舒晴身份证复印件》、《计生证复印件》、《租赁合同》等资料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并于2013年1月1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登记注册。
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舒*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限为2006.05.04-2026.05.04)为其失效的身份证明材料。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舒晴身份证复印件》为虚假材料。舒*不具有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捷之尚化妆品原料经营部的经营者身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档案材料;证明当事人提交的经营者信息与举报人是同一人及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时间。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其经营者身份的否认。
3.《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挂失时间。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9日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穗云市监公告〔2024〕504号),告知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未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
综上情况,当事人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当事人的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