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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穗云市监公告〔2025〕119号)

发布时间:2025-05-07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广州尚鸿楷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于2025年4月9日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穗云市监撤字〔2025〕3号)。因当事人下落不明,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向当事人通过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广州尚鸿楷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979727X6;

  法定代表人:胡颖照;

  成立日期:2011年03月24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远景路棠下南街76号8E房(仅作办公用途);

  经营范围:批发贸易。(不含危险化学品)。

  2024年10月25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胡*照举报,反映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登记为广州尚鸿楷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和股东,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3年2月4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广州尚鸿楷贸易有限公司出资信息》《转让方身份证复印件》《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棠景街临时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广州尚鸿楷贸易有限公司章程》《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广州尚鸿楷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决定》等资料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并于2013年2月6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变更登记。经胡*照反映,其身份证曾丢失过,并于2012年4月23日补领了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2.04.23-2032.04.23),由浦东公安分局洋泾派出所出具《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单》证实。当事人于2013年2月4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用于公司变更登记的胡*照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限为2011.01.21-2031.01.21)为其失效身份证明材料。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是虚假材料,胡*照不具有广州尚鸿楷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股东身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并未在其登记住所实地经营;

  2、询问笔录、浦东公安分局洋泾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单》,证明举报人胡*照身份证报失登记情况;

  3、当事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档案材料。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28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25年3月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综上情况,当事人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2月6日将胡*照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股东的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2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棠景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棠景南街23号)

  联系人:薛嫣青、谭汉尧        电话:86078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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