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广州海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于2025年4月18日作出穗云市监撤听字〔2025〕104号《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穗云市监撤听字〔2025〕104号《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如下:
利害关系人:梅*贵
身份证号码:520203********981X
住所:贵州省六枝特区新场乡*******
经查明:你单位于2017年10月24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广州海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章程》、《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书》等材料申请公司设立登记,于2017年10月24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登记注册。经王*华反映其身份证曾丢失并补领(有效期限:2016.08.16-2036.08.16),你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王*华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限:2012.06.29-2022.06.29)为其失效身份证明材料。同时,经龙*祥反映,其从未与王*华签订过任何房屋租赁协议。
经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粤明鉴[2025]文鉴字第0098号),鉴定意见:日期为“2017年10月20日”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复制件其第2页上“法定代表人签字”处“王*华”字迹与王福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的笔迹。
根据上述情况,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你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书》为虚假材料。王*华不具有广州海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联络员及财务负责人身份。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公司登记(备案)申请资料、现场笔录、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明鉴[2025]文鉴字第0098号)等证据证实并确认。
综上情况,你单位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拟撤销你单位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力。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7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鹤龙所(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北路时代玫瑰园二期)
联系人:郭凯、汪晨阳 电话:020-36407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