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广州溪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于2025年4月18日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穗云市监撤字〔2025〕第133号)。因当事人下落不明,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向当事人通过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广州溪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P29JXE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浮山村前大街2号第三层304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马溪溪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18年1月10日
注册资本:200万元
经营范围:贸易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教育咨询服务;策划创意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企业总部管理;市场调研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电影节及公益演出的、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电脑打字、录入、校对、打印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19日收到市民潘*絮举报,反映其身份证信息被冒用登记为广州溪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和监事,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月10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广州溪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章程》、《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等资料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并于2018年1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登记注册。经潘*絮反映,其身份证曾遗失并补领身份证(有效期:2017.05.31-2027.05.31),上述登记材料《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中潘*絮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2014.03.11-2024.03.11)为其失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于2018年1月10日申请公司设立时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是虚假材料。潘*絮不具有广州溪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和监事身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潘*絮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当事人于2018年1月10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的档案材料;
证据三:《情况说明》;
证据四: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重办证明》。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0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情况,当事人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月10日将潘*絮登记为股东和监事的事项。
如不服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 电话:020-36500250)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8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石门所(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石沙路288号2号楼3楼)
联系人:巫少鹏、霍永前 电话:020-3648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