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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穗云市监公告〔2022〕303号)

发布时间:2023-06-19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黄*红、张*平、张*钟、段*勇、陈*晖:   

  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广东天霸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第118号《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撤听字〔2022〕第118号 )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广东天霸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J4G35H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同泰路87号金骊城六层F23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阮小燕

  经营范围: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仓储代理服务;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供应链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通信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投资管理服务;物联网服务)。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2月7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等资料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并于2018年2月8日经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取得公司变更登记注册。当事人于2020年6月24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地址至广州市白云区同泰路87号金骊城六层F23。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前往当事人的注册登记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同泰路87号金骊城六层F23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当事人在其登记注册地址经营。根据黄*反映,当事人于2018年2月5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的《广东天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为虚假材料。黄*于2022年7月4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10份由广东衡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224401000612000102,鉴定意见为:“检材笔迹不是出自苏*权的笔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224401000612000103,鉴定意见为:“检材笔迹不是出自黄*的笔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224401000612000105,“检材笔迹不是出自欧阳**的笔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224401000612000106,鉴定意见为:“检材笔迹不是出自朱*衡的笔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224401000612000108,鉴定意见为:“检材笔迹不是出自刘*珍的笔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224401000612000109,鉴定意见为:“检材笔迹不是出自杨*群的笔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224401000612000110,鉴定意见为:“检材笔迹不是出自颜*丽的笔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224401000612000111,鉴定意见为:“检材笔迹不是出自章*梅的笔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224401000612000112,鉴定意见为:“检材笔迹不是出自庄*华的笔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224401000612000103,鉴定意见为:“检材笔迹不是出自吴*荣的笔迹”)。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提交的检材为:“日期为2018年2月5日的《广东天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印件3页,其上“全体股东:(签名或盖章)处“苏*权、黄*、欧阳**、朱*衡、刘*珍、杨*群、颜*梅、章*梅、庄*华、吴*荣”的签名字迹为需检字迹”。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1日向广东衡正司法鉴定所发函确认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伪,广东衡正司法鉴定所于2022年7月20日回函确认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属实。因此,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于2018年2月7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的《广东天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为虚假材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于2018年2月5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变更登记的档案材料;

  证据二:对当事人股东黄*的询问笔录;

  证据三:广东衡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复函》;

  证据四: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永平街道办事处社区建设办公室出具的《证明》。

  综上情况,当事人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撤销当事人于2018年2月8日取得的变更登记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0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平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1302号204)

  联系人:刘炜霞、杨波       电话:020-3152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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