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学:
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广州光晨广告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于2021年12月4日作出穗云市监撤字【2021】第186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因当事人下落不明,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广州光晨广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C89D8K
企业类型: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道集俊街18号301房
法定代表人:易光学
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广告业;包装服务;办公服务;电脑打字、录入、校对、打印服务;传真、电话服务;名片印制服务;公司礼仪服务;个人形象设计服务;教育咨询服务;文化艺术咨询服务;公共关系服务;策划创意服务;电子商务信息咨询;商务咨询服务;包装技术咨询服务;软件服务;)。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9月17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广州光晨广告有限公司任职书》、《承诺书》、《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公司章程》等资料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并于2018年9月17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公司登记注册。经查,根据陈*反映其身份证曾于2018年6月19日遗失作废并于当日补领身份证(有效期:2018.06.19-2038.06.19),其对登记为当事人监事及股东的情况不知情。同时,陈*提供了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河东派出所出具的其补领身份证的证明材料,证实其曾于2018年6月19日申请丢失补办身份证属实。当事人于2018年9月17日在上述设立登记中提交的陈*的身份证(有效期:2011.11.18-2031.11.18)为失效证明文件。因此,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于2018年9月17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用于公司设立登记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为虚假材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于2018年9月17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档案材料;
证据二:对当事人监事及股东陈*的询问笔录;
证据三:当事人监事及股东陈*提供的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河东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补领资料;
证据四: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永平街道办事处社区建设办公室出具的《证明》。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日向当事人监事陈*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因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易光学下落不明,上述《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未能送达,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9月17日发布《公告》(穗云市监公告〔2021〕372号)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穗云市监撤听字〔2021〕第186号《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现已届满60天,依法告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当事人的公司登记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8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平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集贤路280号D5栋后座)
联系人:尤腾琦、刘炜霞 电话:020-31526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