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广州佳鹤晨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穗云市监撤字[2023]第80号)。因当事人下落不明,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向当事人通过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广州佳鹤晨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B10J2G
住 所: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鸦岗大道自编127号103之1(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陈佳雯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9日
注册资本:100万元
经营范围:批发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21日收到市民陈*雯举报,反映其身份证信息被冒用登记为广州佳鹤晨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12月3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广州佳鹤晨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联络员信息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广州佳鹤晨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章程》等资料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并于2015年12月9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经陈*雯出具的证明材料,其身份证曾遗失并补领身份证(有效期:2015.04.08-2025.04.08),上述登记材料《法定代表人信息》和《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中陈*雯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2012.08.06-2022.08.06)为其失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于2015年12月3日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信息》和《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是虚假材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陈*雯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情况说明;
证据二:现场笔录;
证据三:当事人于2015年12月3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的档案材料;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6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情况,当事人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当事人的公司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司, 电话:020-36500250)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4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石门所(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石沙路288号2号楼3楼)
联系人:巫少鹏、蔡志国 电话:020-3648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