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中龙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注册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撤听字【2023】107号)向当事人中龙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诗云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名称:中龙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YX439P;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149号501-A13房;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法定代表人:陈诗云;
经营范围:批发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你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龙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龙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中龙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书》等资料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并于2023年4月26日经核准取得了变更登记注册。
由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234401000614900348)证实:《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上落款“乙方 法定代表人”处签名字迹“王*礼”与样本字迹“王*礼”不是出自同一个人笔迹,“乙方(签章)”处“中龙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上“原登记内容”栏“王*礼”字迹与样本字迹“王*礼”不是出自同一个人笔迹,“原登记内容”栏“中龙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上“盖章”处“中龙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中龙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落款处“中龙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中龙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落款处“中龙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中龙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落款处“中龙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你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提交的用于公司变更登记的《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龙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龙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中龙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为虚假材料。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对原法定代表人王*礼的委托人谭德伟的询问笔录;
证据二:你公司的档案材料;
证据三: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234401000614900348);
综上情况,你公司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拟撤销2023年4月26日核准你公司的变更登记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4日
(联系人:童斌、鲍志宏,联系电话:81787531,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403号2楼,邮编:510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