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捷倩瑞贸易有限公司:
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广州捷倩瑞贸易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一案,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调查终结,根据有关调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撤销你公司将姜*登记为股东和监事的事项,为充分保障你公司有关权利,现将本局拟撤销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信息;3、董事、监事、经理信息;4、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5、联络员信息;6、财务负责人信息;7、承诺书;8、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9、公司章程;10、执行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11、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12、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资料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并于2016年6月14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公司登记注册。
经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陕正义司鉴【2023】文鉴字146号)证实,《公司章程》、《执行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中“姜*”签名字迹与样本中的姜*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的笔迹。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公司章程》、《执行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为虚假材料。姜*不具有广州捷倩瑞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和监事身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你公司股东和监事姜*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对你公司股东和监事姜*的询问笔录;
证据三:你公司登记档案材料;
证据四: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陕正义司鉴【2023】文鉴字146号);
证据五: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李强身份证地址邮寄记录。
综上情况,你公司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建议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6月14日将姜*登记为股东和监事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许可撤销,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唐志成、刘坤 联系电话:020-31212537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