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系焱结贸易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2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乔*棠举报反映其身份证信息被冒用注册登记为广州系焱结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广州系焱结贸易有限公司章程》、《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无偿提供场地使用证明》、《临时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等资料申请公司注册登记,于2016年8月19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登记注册。经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津天鼎【2023】文书鉴字第369号),证实上述《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及《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落款处“乔*棠”签名不是出自乔*棠笔迹。综上,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提交的用于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是虚假材料,乔*棠不具有广州系焱结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
另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1月10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股东决定书》、《公司章程》等资料申请公司变更登记,于2016年11月14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变更登记。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森林,鉴于乔*棠不再担任广州系焱结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对乔*棠于2016年8月19日登记为广州系焱结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不再予以撤销。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股东乔*棠的身份证明,询问笔录,当事人2016年8月17日申请注册登记的档案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津天鼎【2023】文书鉴字第369号),询问通知书邮件证明、公示证明等证据材料证明。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情况,当事人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8月19日将乔*棠登记为股东的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9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石井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潭路238号)
联系人:彭陆林、钟海迪 电话:86421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