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广州名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撤听字〔2023〕173号)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广州名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AT7G36;
法定代表人:刘*英;
成立日期:2015年11月24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842号房(部位:311房);
经营范围:招、投标代理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会议及展览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场地租赁(不含仓储);绿化管理、养护、病虫防治服务;工程总承包服务;建筑劳务分包;室内装饰、装修;室内装饰设计服务;房屋租赁;联合运输代理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代理;打包、装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水上货物运输代理;仓储代理服务;物流代理服务;旅客票务代理;货物报关代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11月17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广州名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广州名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章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资料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并于2015年11月24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经刘*英反映其身份证分别于2010年12月11日和2012年8月4日丢失,于2010年12月13日、2012年8月6日补领了身份证(有效期:2012.08.06-2032.08.06),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西南派出所出具了《证明》。当事人于2015年11月17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用于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中,刘*英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06.05.19-2026.05.19)为其失效身份证明材料。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于2015年11月17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是虚假材料,刘*英不具有广州名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财务负责人身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并未在其登记住所实地经营;
2、询问笔录、《报警回执》、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西南派出所出具了《证明》,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开业)登记;
3、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档案材料。
综上情况,当事人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拟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1月24日将刘*英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3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棠景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棠景南街23号)
联系人:薛嫣青、贾迪 电话:86078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