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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云市监公告〔2024〕24号

发布时间:2024-02-19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广州市白云区夏良孔方二巷11号二楼经营者:

  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广州市白云区夏良孔方二巷11号二楼经营者涉嫌从事商标侵权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拟作出将涉案物品进行没收销毁处理的决定。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等原因,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穗云市监听告〔2024〕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如下:

  2019年10月31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区打假专班、太和镇经济事务综合监察大队人员,发现广州市白云区夏良孔方二巷11号二楼经营者涉嫌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LV图形”手袋135个、“COACH图形”手袋30个依法实施扣押。

  2019年11月11日,案发地点的广州市白云区夏良孔方二巷11号二楼屋主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和所接受询问称涉案产品是一位男子经营的,但无法提供其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2021年12月31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出《公告》(穗云市监公告〔2021〕418号),要求该经营者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和所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至今仍未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31日现场查获并依法扣押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LV图形”手袋135个、“COACH图形”手袋30个。上述带“LV图形”手袋经商标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上述带“COACH图形”手袋经商标权利人“科奇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委托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因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未查获当事人的经营单据,当事人自案发至今一直未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调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法认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根据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建议销售价格参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协助认定当事人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价格。2021年9月29日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穗云价认定〔2021〕1384号)认定当事人上述侵权商品于2019年10月31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整(¥135000.00元),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135000元。

  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8类[……手提包……]商品上的“LV图形”商标,己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证号为第241012号、第241081号,注册人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其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8类[……手提包……]商品上的“COACH图形”商标,己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证号是第1926891号、第11294898号,注册人为科奇公司(COACH INC.),其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

  2.对广州市白云区夏良孔方二巷11号二楼经营者的询问笔录、《公告》(穗云市监公告〔2021〕418号),证明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无法核实当事人身份。

  3.《价格认定结论书》(穗云价认定〔2021〕1384号),证明当事人侵权商品货值。

  4.“LV图形”商标注册证(注册证号:第241012号、第241081号),“COACH图形”商标注册证(注册证号:第1926891号、第11294898号),鉴定证明。

  因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额为13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所指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2年9月6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复函(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关于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犯罪案件材料的复函 穗公云法函[2022]123号)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来函称该案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证据不充分,无法认定涉案场所经营者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或销售犯罪,建议将该案卷退回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研处。

  因无法确定当事人,且公安部门因当事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退回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以及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31日通过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穗云市监公告〔2021〕418号”公告,通知当事人在三十日内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调查处理。 现公告期满,当事人仍未前来配合处理,拟将涉案物品进行没收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8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和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联升西路15号二楼)

  联系人:范杰威、梁军军       电话:02031218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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