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
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中龙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注册一案,现已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穗云市监撤字【2023】107号)向当事人中龙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云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中龙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YX439P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149号501-A13房
法定代表人:陈诗云
成立时间:2021年7月20日
经营范围:批发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5月11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人中龙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礼提交的《撤销准许变更登记(备案)决定申请书》,申请书中提到王*礼被他人假冒签名和公司公章,在2023年4月26日为中龙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提交了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234401000614900348)。2023年5月30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线索到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149号501-A13房检查,发现涉事主体不在该址经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26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龙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龙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中龙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书》等资料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并于2023年4月26日经核准取得了变更登记注册。
由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234401000614900348)证实:《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上落款“乙方法定代表人”处签名字迹“王*礼”与样本字迹“王*礼”不是出自同一个人笔迹,“乙方(签章)”处“中龙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上“原登记内容”栏“王*礼”字迹与样本字迹“王*礼”不是出自同一个人笔迹,“原登记内容”栏“中龙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上“盖章”处“中龙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中龙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落款处“中龙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中龙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落款处“中龙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中龙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落款处“中龙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于2023年4月26日提交的用于公司变更登记的《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龙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龙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中龙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为虚假材料。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对原法定代表人王*礼的委托人谭*伟的询问笔录;
证据二:当事人的档案材料;
证据三: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234401000614900348);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14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亦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情况,当事人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2023年4月26日核准当事人的变更登记注册。
如对本撤销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日
(联系人:童斌、鲍志宏,联系电话:81787531,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407号2楼,邮编:510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