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广州市静莹鞋材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案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4年8月8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企业变更(变动申报事项)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表》、《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股东会决议》、《广州市静莹鞋材有限公司章程》等资料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并于2014年8月12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变更登记注册。经褚*龙出具的《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234401000617900022)证实,上述登记材料《股东会决议》、《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广州市静莹鞋材有限公司章程》中褚*龙的签名笔迹与其本人的笔迹并不是同一人的笔迹,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于2014年8月8日申请公司变更时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股东会决议》、《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广州市静莹鞋材有限公司章程》是虚假材料。褚*龙不具有广州市静莹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的身份。
综上情况,你公司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拟决定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8月12日将褚*龙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6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石门所(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石沙路288号2号楼3楼)
联系人:巫少鹏、霍永前 电话:020-3648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