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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穗云市监公告〔2024〕123号)

发布时间:2024-04-02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广州相韦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于2024年3月11日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穗云市监撤字〔2023〕177号)。因当事人下落不明,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向当事人通过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广州相韦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CEE772 ;

  法定代表人:邓相军;

  成立日期:2018年09月20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道沙涌北一街西巷7号二层07房(自主申报);

  经营范围: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贸易代理;服装辅料批发;服装批发;服装零售;服装辅料零售;服装和鞋帽出租服务;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贸易咨询服务。

  2023年4月12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陈*健举报,反映其身份证信息被冒用登记为广州相韦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监事,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9月20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广州相韦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广州相韦商贸有限公司章程》、《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等资料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并于2018年9月2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经陈*健反映其身份证于2016年7月7日丢失,于当天申请了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2016.07.07-2026.07.07),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钟村派出所出具了《情况说明》。当事人于2018年9月20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用于公司设立登记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中,陈*健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11.02.14-2021.02.14)为其失效身份证明材料。同时,经查证,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道沙涌北一街西巷7号二层07房为不存在的虚假住所。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于2018年9月20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是虚假材料,陈*健不具有广州相韦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监事身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社区建设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明当事人并未在其登记住所实地经营且地址不存在;

  2、询问笔录、广州市公安局钟村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开业)登记;

  3、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档案材料。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31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24年3月2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综上情况,当事人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当事人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9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棠景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棠景南街23号)

  联系人:薛嫣青、谭汉尧       电话:86078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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