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斯宏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虚假注册案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设立登记基本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表》、《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股东(发起人)、合伙人、投资人出资信息表》、《广州斯宏贸易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集体土地房产证》、《广州市龙洞商贸城租赁合同书》、《公司章程》等资料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并于2015年7月14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核准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于2015年11月30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并于2015年12月3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变更登记。
经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身份证大厅出具的证明证实,孙*曾经丢失身份证并补办(有效期:2015.02.10-2035.02.10),你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表》、《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及变更登记时提交的《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中孙*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2013.11.07-2033.11.07)为其失效的身份证明材料,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表》、《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为虚假材料。孙*不具有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络员的身份。
综上情况,你公司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将孙*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络员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9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平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1302号)
联系人: 陈贵波、杨波 联系电话:020-31526281